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预[2009]76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9.06.22 【实施日期】2009.06.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我们制定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1 / 4
附件: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 2 / 4
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 3 / 4
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重点对享受资金较多的地区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