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
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17]27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10.09 【实施日期】2017.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等有
关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7〕27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对相关人员的职称进行统一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人员范围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中等职 1 / 3
业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职
称的在岗在编人员。 二、过渡办法
(一)将中职学校教师现有人员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统一过渡为中职学校教师职称,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中小学与中职学校教师职称等级对应关系是: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教师对应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教师对应教员(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二)过渡前,已聘任中小学教师职务的,过渡后,按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任。
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未聘任人员,保留过渡后的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
(三)完成过渡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当年的职称申报。 三、过渡程序
过渡工作在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的指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审查、登记。学校(单位)对本单位具有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统一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个人确认。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对学校(单位)填写的《登记表》核对确认,并在本学校(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三)审核备案。学校(单位)将《登记表》、《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 2 / 3
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省直单位
所属学校(单位)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职称证书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统一标识。 四、工作要求
(一)职称过渡工作涉及每位教师的切身利益,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从关心教师、方便教师的角度出发,合理安排、周密部署,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过渡工作。完成过渡工作以后,应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有关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职称工作。
(二)过渡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人员范围和程序办理,对过渡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等问题和人员要严肃处理。 民办学校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登记表 2.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人员情况一览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10月9日
附件1: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过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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