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
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
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
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5.2.512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
价计入综合单价;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
写;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
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2.6
5.35.3.1
投诉与处理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
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234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
5.3.3行。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
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23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下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l条规定的;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
5.3.5
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
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
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
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
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
6.16.1.1
一般规定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
询人编制。6.1.26.1.36.1.4
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
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6.2.112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本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
价办法;4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789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其他的相关资料。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
6.2.2
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
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
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6.2.512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
合单价;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