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公司人身安全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
第二章 安全治理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安全治理组织机构
(一)安全治理委员会为集团安全治理最高机构。
主任:分管安全的副总裁
委员:各部门、子(分)公司总经理(第一负责人)
(二)总经理(第一负责人)为本部门、子(分)公司安全治理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在各自管辖范畴内,对职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各部门、子(分)公司设置安全治理小组,负责制定、执行各类安全治理措施。
第四条 安全治理委员会要紧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政策,负责公司安全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工作,并指导、审核各部门、子(分)公司具体安全制度的建立;
(二)负责安全技术研究及重大安全项目报请总裁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三)组织人员对公司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拟订可行性处理方案; (四)组织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安全大检查以及一年一度的安全大演练工作; 第五条 安全治理小组要紧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公司、本部门安全生产制度并执行;
(二)负责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核,检查,督促不安全措施的整改落实; (三)负责安排本部门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四)显现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安全事故委员会汇报,并配合事故调
查小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 职员人身安全事故预防及索赔标准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一)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治理制度,包括配电房锅炉房、用电治理制度,机械设备、设施修理保养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治理制度、冷库、仓库安全治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治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治理制度等;
(二)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建立生产安全治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安全网络图并落实有关治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制定重点设备及区域的有关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每月许多于两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时发觉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四)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定期对生产、工程设备进行修理、保养,特种设备、设施、压力容器必须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备案,定期进行年检,确保车间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五)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对车间设备、压力容器、用电等的安全定期进行检查、整改;
(六)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对车间职员提供设备操作规范培训以及及时纠正违章操作;
(七)关于司炉工、电工、制冷、电梯操作工等专门岗位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操作;
(八)新职员、转岗职工、上岗前必须通过生产技能培训,同时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九)关于设备故障专门区域(如锅炉房、氨基房、电梯机房等),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职员误操作引发事故;
(十)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加大关于刀具等生产工具的治理。 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对责任部门、子(分)公司总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消防安全事故预防:
(一)责任划分:总务部(科)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整改,各部门(科)负责消防设施的及时更换并协助总务部(科)进行消防安全治理;
(二)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治理制度,包括动火、
用火治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治理制度、消防器材爱护、保养制度、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制度、每日防火巡查治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三)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建立生产安全治理机构,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专(兼)职的安全治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
(四)各部门、子(分)公司的安全治理人员每周必须对所在单位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觉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
(五)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六)灭火器必须时刻保持正常使用;
(七)灭火器必须保持压力正常,同时消防水枪、水袋必须配备齐全,必须急灯必须保证正常使用;
(八)灭火器材必须按规定予以配置、摆放。严禁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旁堆放物品。消防器材要做到四防(即防雨、防晒、防潮、防冻);
(九)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专门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十)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对重点消防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并设置相必须的消防设施;
(十一) 各部门、子(分)公司的疏散标志和事故必须急照明设置必须符合规范;
(十二) 各单位必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阻碍疏散的障碍物;
(十三)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十四)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分库存放;
(十五) 各种电器、电线必须定期检修(每月许多于两次);
(十六)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对责任部门、子(分)公司总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物流安全事故预防
(一)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交通安全治理制度,包括机械设备、设施修理保养治理制度、交通安全检查治理制度、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治理制度等;
(二)各部门、子(分)公司必须建立交通安全治理机构,明确交通安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