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 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 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验收围为国家历年安排 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 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容包括:
(-)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 退耕地还林质量(S况。 (三) 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 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下 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 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
(-)《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
(二)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 (三)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
(四) 《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五) 《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2年)
(六) 《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
(七)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八)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九) 《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
(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 通知》(林造发[2004]9号)
(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
(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
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 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三)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X
(四) 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 准。
第八条小班保存标准
退耕地还林小班达到下表保存标准的面积为保存面积,其余为未保存面积。
植被配置 类型 保存标准 保存合格面积标准 保存基本合格面积标准 郁闭度>0.20或株数保存率工80% (年降水 乔木林 > 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 热干旱河谷地区株数保存率二65% ) 覆盖度二30%或株数保存率艺80%(年降水星 灌木林 70% s株数保存率<80%(年 降水呈400mm以下地区、 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 河谷地区60%<株数保存率 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 干旱河谷地区株数保存率>65% ) (乔木郁闭度/0.2十灌木覆盖度/30% ) 乔灌混交林 <65%) >1 或株数保存率二80% (年隆水呈400mm以 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 旱河谷地 区株数保存率二65% ) 注: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围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的附录D和《京津风沙源治 理工程年度检重验收办法》(试行)的附件一为准;干旱半干旱地区围以2002年《全国営造林实纟责综合核 査办法》为准;干热干旱河谷地区以国冢林业局正式批准的围为准(国冢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 省已正式确认的
围
为
准
1
株数保存率计算:
乔木林株数保存率二(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 树种造林总株数)X100%
灌木林株数保存率二(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 树种造林总株数)X100%
乔灌混交林株数保存率二(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 灌木树种保存株数)/ (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 树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