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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设计原则
3.1.1 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一年。
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3.1.3 基坑支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按表3.1.3采用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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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支护结构设计时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受荷载,或出现压屈、局部失稳; 2)支护结构和土体整体滑动; 3)坑底因隆起而丧失稳定;
4)对支挡式结构,挡土构件因坑底土体丧失嵌固能力而推移或倾覆; 5)对锚拉式支挡结构或土钉墙,锚杆或土钉因土体丧失锚固能力而拔动; 6)对重力式水泥土墙,墙体倾覆或滑移;
7)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支挡式结构,其持力土层因丧失承载能力而破坏; 8)地下水渗流引起的土体渗透破坏。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支护结构位移;
2)因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渗流或施工因素而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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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土体变形; 3)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支护结构位移; 4)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地下水渗流。
3.1.5 支护结构、基坑周边建筑物和地面沉降、地下水控制的计算和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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