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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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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以提高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专项支持范围如下:

(一)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

(二)基于已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创新成果的工程化开发;

(三)重要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含核心基础器件)的开发; (四)其它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

第四条 专项实施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导向,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明晰各方权责,突出管理创新,注重实施绩效。

第五条 专项以项目方式、分年度实施,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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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制度规定及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 专项实行试点先行、稳步推开,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组织管理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八条 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建立查重和协调机制,专项应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和“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有效衔接,并加强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财政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会同科技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三)批复项目预算(包括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下同); (四)会同科技部开展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科技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会同财政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三)负责专项的总体协调,指导并监督项目组织部门的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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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综合验收、项目成果汇总管理和项目后评估;

(五)负责组织项目预算评审评估,向财政部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开展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建立适合本专项特点的专家咨询评审机制。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科学仪器设备创新和发展工作重点;

(二)组织项目申报、实施方案评审论证,择优限项向科技部推荐项目;

(三)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组织项目实施; (四)成立项目监理组,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按要求向科技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六)负责项目初步验收,负责本部门组织项目的成果管理; (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负责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总体目标的实现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用户、市场、技术及其他配套条件调研和分析基础上,负责开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向组织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含技术方案、应用和产业化方案、组织实施方式、经费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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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优势单位共同组建项目团队,并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和措施,确保项目各项任务和总体目标的完成;

(四)建立激励和评价机制,调动项目团队成员积极性,促进项目有效实施;

(五)组织用户代表成立用户委员会,参与专项成果的应用方法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六)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七)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及时向项目组织部门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接受科技部、财政部、项目组织部门、项目监理组等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支持范围;

(二)国内外需求迫切,且相关理论、方法或技术已取得重要突破,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三)拥有本领域的核心关键人才,且具有相关理论研究、设计、工程工艺、系统集成、应用研究以及产业化研究等相关方面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

(四)项目设计的运行机制良好,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实施方案可行。产学研用结合紧密,具有明确的成果应用单位和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措施明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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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十四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二)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趋势,具有长期积累和明显的技术与人才优势;

(三)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和较强的资源统筹协调能力,能充分调动国内外有关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开展相关工作;

(四)在前期相关的科学仪器设备自主创新方面已取得重要进展和突破,相关工作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

项目牵头单位的确定,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的总体部署,并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科学仪器设备开发的基础和能力,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及其项目推荐数量。

第十六条 被确定为试点的项目组织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牵头单位联合优势技术力量,研究提出符合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现实需求且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项目,并编制实施方案(含经费概算),经过初步论证后,报项目组织部门。

项目组织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及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按照规定的项目推荐数量择优向科技部推荐项目(含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科技部将项目组织部门推荐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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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科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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