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格锻炼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运动密度,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二)托幼机构要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
(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参与体格锻炼计划的制订,指导保教人员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
(四)保教人员应当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运动中注意观察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
(五)保教人员应当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停止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儿的体格锻炼进程应较健康儿缓慢中,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进行仔细的观察。
(六)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进行3~6岁儿童体质测试,了解儿童的体质健康状况,以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四、健康检查
(一)儿童健康检查
1、入园(所)健康检查
(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
(2)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附件1),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
(3)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认治疗。
(4)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对于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2、定期健康检查
(1)承担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测血红蛋白,测查视力、听力。
(2)1~2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
一次。3岁以上儿童身高、体重每半年测量一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一次口腔、视力检查和听力筛查,检测一次血红蛋白。
(3)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有异常的儿童督促其治疗。
(4)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5)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3、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托幼机构应当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保教人员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需要,由卫生保健人员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附件2)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附件2)。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需离岗,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①发热、腹泻等症状;
②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③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④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医院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认工作,追访诊治结果,合格后发证。
3、健康合格证的发放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和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并发放“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