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一、一日生活安排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地理位置、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参与园(所)内儿童作息时间安排,参与儿童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保育要求的制订。儿童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每日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调整。儿童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餐、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为2~2.5小时/日为宜。
(四)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巡视时,应当观察生活作息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收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饮食 年龄 次数 (正餐+点心) 3+2 3.5~4 3~6岁 3+1或2 ≧2 1 2~2.5 8~10 正餐间隔时间 (小时) 室外活动时间 日间 (小时) 次数 2 睡眠 日间时间 (小时/次 1.5~2.5 夜间 (小时) 10~12 1~2岁 二、儿童膳食
(一)膳食管理。
1、托幼机构的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
2、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等。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托幼机构应当制订食堂管理人员、炊事人员的工作职责,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
4、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和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二)膳食安全
1、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并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2、儿童食堂和食品库房应当定期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3、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
许可证”的单位采购,保证食品新鲜。食品进货必须索证验收,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4、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禁止提供生冷拌菜。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当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加热时中心温度应当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
5、食品及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专用清洗消毒间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符合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7、接触食品的炊事人员和保教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接触食品前均应用肥皂、流动水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戴戒指。炊事人员操作熟食时需戴口罩、帽子,禁止穿工作衣入厕,各项操作符合要求。
8、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三)膳食营养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参考“中国居民膳食
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制订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一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符合儿童口味。
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达到“DRI”的80%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应达到“DRI”的90%以上。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当达到“DRI”的80%以上。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全日热量分配:早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30%(包括上午10点的加餐),午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40%(含下午3点的午后点)晚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30%(含晚上8点的少量水果、牛奶等)。
5、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一次点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