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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
作者:杜建锋
来源:《装饰装修天地》2019年第20期
摘 要:通过对比城镇燃气相关行政法规、国家规范及行业规范,分析和总结城镇燃气站场、管道与公路、铁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提出行业之间安全间距的差异性及问题,建议统一安全保护距离要求。
关键词:燃气站场;城镇燃气管道;公路;铁路;安全间距 1 概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城乡一体化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的发展,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城市地铁的建设,城市建成区或者规划区的燃气管道与公路、铁路的交叉、占压问题层出不穷。
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各地管理条例的颁布时间前后不一,其对安全间距的理解不一,导致安全间距差异较大,本文通过相关行政法规、国家规范及行业规范的比较,对城镇燃气管道、站场与公路及铁路安全间距[1][2]进行探讨,可供城市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参考。
2 燃气站场与公路、铁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 2.1 工艺装置区与公路、铁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 m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按该条文的要求,燃气站场工程中除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外,其余城市燃气站场工艺装置均应按100m控制与公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
(2)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5.2固定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按照甲类厂房考虑。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3.4.3条中甲类厂房与厂外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要求为15m,与铁路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为30m。
(3)TB 10063—2016《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3.1.1中规定散发可燃气体甲类生产厂房与最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为3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