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
项债券品种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财预[2017]8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6.02 【实施日期】2017.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
(财预〔2017〕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加快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步伐,发挥政府规范举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目标
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完 1 / 2
善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地方按照本地区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着力发
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加快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打造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风险,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支持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依法安排专项债券规模。
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不得突破专项债务限额。各地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二)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专项债务管理规定,审核确定分类发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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