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09民法复习资料
民法复习: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
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1.民法的概念:▲
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系统编纂在一起的法律规范总和。(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②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民法的性质:●■ ①民法是权利法
⑴民法的基本职能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⑵民法的内容:民法是以平等的商品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必然是以权利本位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统一 ②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④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⑴市场经济要求要求尽可能赋予当事人行为自由
⑵因此,它主要是采取任意性规范而不是采取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
⑶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①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上市活动,不再单独制定商法典。民商分立反之。▲
4.民法渊源:民事法律规范介意表现的形式,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
①宪法 ②民事法律
③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定和命令 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⑤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⑥地方性法规
⑦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5.民法的适用范围■
①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法的溯及力问题,法有溯及力需以法有明文规定为限,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特殊例外。 ②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制定的机关不同,法的适用范围就不同
⑴国家级的:全国范围,包含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悬挂我国旗的船舶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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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地方级的:按地方 ⑶域外效力▲:法律再起制定管辖领域外的效力。一般无,只在特殊状况下的保护管辖。 ③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⑴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
⑵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注意两种例外的情况(条约协定和国际惯例) ⑶对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
二.民法解释与民法基本原则: 1.民法解释:▲
①文义解释:按照法律条文的用语的文意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来解释;
②体系解释: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相互关联以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③目的解释: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依据来阐述法条的意义;
④当然解释: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其事实较之于法律规
定情况更有适用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
⑤历史解释:通过对历史及立法过程中所参考的资料文献记录,来探求立法者在立法时所
作的价值判断和所要实现的目的;
⑥合宪解释:根据宪法以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来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含义; ⑦比较法解释:参考域外有关法律规范来适当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 ⑧其他:
⑴目的性扩张:法官在适用法律是,发现有关法律规范因涵盖的案件种类过于狭隘,不
能实现公平正义时,则可以扩大有关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
⑵目的性限缩:法官在适用法律是,发现有关法律规范适用某一特殊领域,会造成极端
的不公平,则可以将该案件排除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
⑶反对解释:依照法律条文所定的结果,以推论其反面的结果。
⑷类推解释:在对特定的案件无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时,法官比照援用可适用于案件性质
相类似的案件的法律规定。
⑸利益衡量: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考量,寻求各方
利益的平衡,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
2.民法基本原则:▲■● ①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⑴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⑵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⑶市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⑷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②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⑴平等原则
A平等原则的含义:
B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适用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协商、对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⑵意思自治原则 A释义:
B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内容自由;变更或解除的自由;方式自由;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 ⑶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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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释义: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间经济利益关系 ⑷诚实信用原则
A释义:要求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讲诚信、守信用。
B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上的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⑸守法原则
⑹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A公序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经济的公序又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
B良俗一般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制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
三.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⑴民事权利:指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⑵民事义务的概念: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⑶二者关系:■
A彼此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
B通常,离开了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一致的;
C权利的内容要通过享有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有相应的权利限定; D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一方承担义务,往往同时产生、变更、消灭; E因此,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从不同角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⑴概念: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⑵种类:▲
A物:存在于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 B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
C智力成果:脑力劳动的产物或结果;
D人身利益:在人身权法律关系中,主要体现在生命利益和精神利益;
E有价证券:表示一定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而行使权利的一种证券。是指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
3.民事法律事实
①概念: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②特点:
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⑵法律事实必须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⑶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法律规范的,有的是道德宗教规范。 ③分类:
⑴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⑵行为:人的有意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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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事行为: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B事实行为:与人的主观意识无关的行为。▲
④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或者仅通过一个法律事实,或者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
实相结合
4.民事权利:▲ ①财产权与人身权
⑴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⑵人身权: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认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⑴支配权:直接支配客体,并享有一定的利益的权利;
⑵请求权: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⑶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⑷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③绝对权与相对权
⑴绝对权: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的权利; ⑵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的
权利。
④即得权与期待权:
⑴既得权: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的权利;
⑵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而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⑤主权利与从权利
⑴主权利: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⑵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①民事权利的行使
⑴权利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 ⑵禁止权利滥用
⑶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②民事权利的保护■● ⑴自力救济
A正当防卫: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都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
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B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
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C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
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对他人采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⑵公力救济—行政、仲裁、司法
A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
B给付之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C形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形成某种新的民
事权利义务的诉讼。▲
四.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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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
①民事权利能力:
⑴概念:权利人享有权利的资格。▲ ⑵起止:从出生到死亡,但有例外。 ②民事行为能力:
⑴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⑵分类:▲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部分独立地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C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③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联系:■●
⑴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⑵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
⑶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限制和剥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限制。 ⑷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承受权利义务的资格,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的。 ④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 ⑴宣告死亡:
A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
B法律后果: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尤以注意宣告死亡后的法律行为为何不以其已被宣告死亡而无效。■● C申请与撤销的注意事项■ ⑵宣告失踪:
A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种制度▲ B法律后果: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性质■●
C申请与撤销的注意事项——注意与宣告死亡区别联系■ ⑤监护:
⑴概念: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⑵性质:■●
A既享有职权、也承担责任;
B着眼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非监护人自己的利益; C监护设立不应附带任何条件,监护人决不可根据自己利益来考虑是否履行监护职责; D只要监护人不恰当履行监护职责,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⑶作用:■
A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B对被监护人财产和人身等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照顾; C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束。 2.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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