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范
第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具备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规定。
第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我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父母、子女成为我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自订立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我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订立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商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方略,按照合同商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畴涉及: (一)期货、期权及其她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筹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承认其她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畴应当遵守合同商定,不得超过前款规定范畴,且应当与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保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互相独立,对不同客户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关于规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资产。
期货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得用于清偿期货公司债务,且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资产管理业务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第十五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背规定向公众集资。
客户应当对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阐明和解释关于资产管理投资方略和合同条款,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当面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客户应当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备恰当结识,积极理解资产管理投资方略风险收益特性,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恰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商定,由客户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期货公司使用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涉及中期协制定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或者撤销所管理账户(如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记、单独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有关市场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于资产管理联名账户及其她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
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与客户明确商定委托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托资产方式和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提供客户委托资产盈亏、净值信息。 期货公司和监控中心应当保障客户可以及时查询委托资产盈亏、净值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商定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并可以商定基于资产管理业绩收取相应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商定风险提示机制,期货公司要依照委托资产亏损状况及时向客户提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