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消防设施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6.1. 一般规定
1. 重点工程和高层建筑应编制防火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一般工程应有防火技术方案。
2. 灭火器材适用范围
3 . 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油脂,石油产品及一般固体物质的初起火灾。 4. 酸碱灭火器适用于竹木、棉毛、革、纸等一般可燃物质的初起火灾。 5. 干粉灭火器适用于石油及其产品、易燃物质的初起火灾。
6. 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V以下电器及油脂火灾。
7. 水的灭火范围较广,但不得用于: 1) 非水溶性可燃易燃物体火灾。
2) 与水反应产生可燃气体,可引起爆炸的物质起火。
3) 直流水不得用于带电设备和可燃粉尘处的火灾,贮存大量浓硫酸,硝酸场所的火灾。
6.2. 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
1. 各种消防梯经常保持完整完好。
2. 水枪经常检查,保持开关灵活,畅通,附件齐全无锈蚀。
3. 水带冲水防骤然折弯,不被油脂污染,用后清洗晒干,收藏时单层卷起,竖直放在架上。
4. 各种管接头上和阀盖应接装灵便,松紧适度,无渗漏,不得与酸碱等化学品混放,使用时不得撞压。
5. 消防栓按室内外(地上、地下)的不同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及时加注润滑液,消防栓上应经常清理。
6. 工地设有火灾控测和自动报警灭火系统时,应设专人管理,保持处于完好状态。 6.3. 料场仓库存防火
1、 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工地下风方向、水源充足和消防能使到的地方。 2、 易燃露天仓库应有6米宽平坦空地消防通道,禁止堆放障碍物。
3、 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堆贮存编号,对危险物品应加强库存检验,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火的工具设备搬运和装卸。
4、 库房内严禁使用碘钨灯、电气线路或照明应符合安全规定,易燃品应使用防爆开关和防爆灯。
5、 易燃材料堆保持通风良好,应经常检查其温、湿度,防止自然起火。 6、 露天油桶堆放处应有醒目的禁火标志和防火防爆措施。 7、 各种气瓶均应单独设库存放。 6.4、电焊、气焊作业防火。
1.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小于10m,与易燃、 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小于30m。
2. 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存放时的距离不小于2m,使用时的距离不小于5m。 3. 氧气瓶、乙炔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齐全有效。
4. 作业前应有书面的防火交底,作业时备有灭火器材,作业后清理热物和切断电源、气源。
6.5、涂(喷)漆的防火
1.作业场所应通风良好,防止空气形成爆炸浓度。
2.禁止与焊、割作业同时或同部位上下交叉进行作业。 3.接触涂料、稀释剂的工具应采用防火花型。
4.浸有涂料、稀释剂的破布、棉纱、手套和工作服等应及时清除,防止堆放生热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