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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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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

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

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

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

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

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

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

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

(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

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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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 少于 2 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 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 理情况;

(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

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

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 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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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

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

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 “ 四口”“

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 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

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 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 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

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 20

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

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 2 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

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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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

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

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

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

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

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

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

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

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 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 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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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的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

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

记录,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

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

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

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

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

不畅,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 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 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 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

自纠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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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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