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
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
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
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
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
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
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
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
(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
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6-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 少于 2 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 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 理情况;
(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
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
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 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
-7-
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
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
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 “ 四口”“
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 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
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 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 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
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 20
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
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 2 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
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
-8-
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
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
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
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
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
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
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
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
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 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 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
-9-
现场的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
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
记录,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
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
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
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
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
不畅,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 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 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 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
自纠工作的;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