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第四次作业答案
《环境法》作业评讲(4) 辅导教师 程卫平
为帮助同学们把握平时作业中的内容,现将作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整理如下,供同学们学习时参考。本门课程的作业评讲分4次进行,现在进行第4次评讲。
如果同学们还有问题可以在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在线平台留言。 红色字体为知识点评析,蓝色字体为答题要点。 一、名词解释: 1、征收排污费制度:
答:排污收费制度是有关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一套法律规则。是利用经济手段促进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的有效的法律制度。 2、环境刑事责任:
答:是指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制裁。 3、环境行政诉讼:
答: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 4、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答: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 5、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答:预防为主是指在污染和破坏之前,采取政治、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各种预防性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防治结合是指立足于预防的同时,对已发生的环境问题要认真治理。 二、简答
1.简述我国关于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体现于《水资源保护法》
(1)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2)全面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3)节约用水原则。
2.简述环境噪声污染及其环境噪声的区别。
(1)依《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以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为界限来界定和区分“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的。前者指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以内排放的噪声;后者指超标排放并产生了干扰现象的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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