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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概论教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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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货物贸易多边规则

一、《农产品协议》

农产品贸易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一直游离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有效约束之外。1986年“乌拉圭回合”启动时,农产品贸易问题被列为该轮谈判的中心议题之一。为减少农业补贴和保护,建立一个公正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农产品贸易体系,从根本上纠正国际农产品市场中存在的扭曲现象,农产品贸易谈判在美国、欧洲共同体和凯恩斯集团三大利益集团之间展开。由于谈判各方利益冲突,谈判曾几次濒临破裂。后经过艰苦的努力,参加方终于在1993年12月15日达成了《农产品协议》。从此,农产品贸易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约束之中,开始了自由化进程。

为监督《农产品协议》的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还成立了一个农业委员会。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农产品协议》定义的农产品范围不仅包括了诸如小麦、牛奶和活牲畜,而且还包括面包、黄油和肉类产品,以及所有经过加工的农产品。此外还包括葡萄酒、白酒、烟草、纤维(如棉花、羊毛与丝绸),以及为制作皮革所需的牲畜生皮。鱼及鱼类产品、林产品不包括在其中。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

1. 现行的非关税措施应转化成普通关税,即关税

化。

转化公式:(基期进口价格-基期国内价格)/基期进口价格

2.关税减让。每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均有一个包

含所有农产品的关税减让时间表。从1995年开始,发达成员在6年内、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分年度削减家产品关税。以1986—1988年关税平均水平为基础,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发达成员削减36%,每个关税税号至少削减15%;发展中成员削减24%,每个关税税号至少削减10%。

3.最低市场准入承诺和维持现行市场准入承诺。 维持现行市场准入承诺:现行市场准入数量≥基期国内消费量*5%

最低市场准入承诺:如果现行市场准入机会低于期国内消费量的5%,则应承诺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在实施期的第一年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应达到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最后一年应达到5%。

通过关税配额实施最低市场准入,配额内的进口享受较低或最低的关税,配额外的进口缴纳关税化后的关税。

4.特殊保障规定。

针对关税化的农产品,成员方有权求助于《农产品协议》的特别保障条款规定。如果某年度的进口量超过前3年进口量的平均水平(根据该成员进口量占消费量的比例确定)特殊保障条款允许成员征收额外关税。额外关税不能适用于关税配额内发生的进口产品。 (三)农业国内支持

1.“黄箱”措施。《农产品协议》规定的“黄箱”措施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的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销贷款的补贴等。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扭曲影响,成员方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

《农产品协议》规定,自1995年开始,以1986—1988年为基准期,发达成员在6年内逐步将综合支持量削减20%,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逐步削减13%。在此期间内,每年的综合支持量不能超过所承诺的约束水平。

发展中成员的一些“黄箱”措施,也被列入免予削减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

2.“绿箱”措施。《农产品协议》规定的“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这些措施对农产品贸易和农业生产不会产生或仅有微小的扭曲影响,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

“绿箱”措施主要包括:一般农业服务支出,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粮食援助补贴;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收入保险计划;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农业资源储备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落后地区援助补贴等。

3.“蓝箱”措施。《农产品协议》规定的“蓝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的补贴(如休耕补贴),或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与农产品限产计划有关,成员方不需承担削减义务。 (四)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是一项对贸易产生严重扭曲影响的政策措施,《农产品协议》不禁止成员对农产品出口实行补贴,

但要削减出口补贴。

1.下列出口补贴措施受削减承诺的约束:视出口实绩而提供的直接补贴;以低于同类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将非商业性政府库存处置给出口商而形成的补贴;以低于同类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将非商业性政府库存处置给出口商而形成的补贴;利用征收农产品税,对相关农产品出口补贴;农产品的出口营销补贴(发展中成员除外);出口农产品的国内运费补贴(发展中成员除外);视出口产品所含农产品情况,对所含农产品提供的补贴。

2.以1986—1990年出口补贴的平均水平为基准,或在某些出口补贴已经增加的条件下,以1991—1992年的平均水平为基准,从1995年开始,每年等量削减。

3.成员方应控制补贴的扩大,如果在基期没有对某种农产品进行出口补贴,则禁止该成员将来对这种农产品出口旱灾行补贴。最不发达成员不需承诺削减关税或补贴。

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约战友世界贸易的20%,占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45%,是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支柱产品。《纺织与服装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中惟一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协议。

(一)适用产品范围

在《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附件中,列明了逐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范围,包括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服装等四个组。

(二)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 1.配额限制被逐步取消的产品

《纺织与服装协议》第2条规定,对于其附件中所列产品,应在10年内分四个阶段取消进口数量限制。

第一阶段(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1995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6%。

第二阶段(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1998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7%。

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2002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8%。

第四阶段(2005上1月1日):成员方取消所有剩余产品(占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49%)的配额限制,届时,《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自行终止。

2.逐步增加配额数量。

提高配额年增率的具体步骤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在《多种纤维协议》规定的年增长率基础上增加16%,作为第一阶段的年增长率;从1998年1月1日起,在第一阶段年增长率的基础上再增加25%,作为第二阶段的年增长率;从2002年1月1日起,在第二阶段年增长率的基础上又增加27%,作为第三阶段的年增长率;第四阶段于2005年1月1日完全取消配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教案2

第三章货物贸易多边规则一、《农产品协议》农产品贸易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一直游离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有效约束之外。1986年“乌拉圭回合”启动时,农产品贸易问题被列为该轮谈判的中心议题之一。为减少农业补贴和保护,建立一个公正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农产品贸易体系,从根本上纠正国际农产品市场中存在的扭曲现象,农产品贸易谈判在美国、欧洲共同体和凯恩斯集团三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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