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推荐上报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
进个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卫函发[2009]41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11.03 【实施日期】2009.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推荐上报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甘卫函发〔2009〕415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评选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卫办人发〔2009〕147号)精神,省卫生厅 拟在全省卫生系统范围内推荐上报一批在近年来各项重大事件中忠实履行职责,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先进典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称号和奖励办法
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名义联合进行表彰,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 1 / 3
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各类医药卫生单位。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名额分配见附件。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密切联系群众,保持清正廉洁。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医药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医药卫生工作新局面。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工作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品德高尚,勤奋敬业,乐于奉献。
2.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善于钻研、业务精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评选的原则、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出现实名举报问题的,应逐一核实,确保推 2 / 3
荐对象的事迹客观真实,具有公信力。
(二)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选拔推荐的方式进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地推荐产生,各级各类医药卫生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在所在地参加评选。
(三)严格掌握评选条件,严把质量关,确保推荐出的先进典型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评选重点放到业务工作的一线,面向边远艰苦地区,面向基层单位和一线干部职工。县处级人员比例不超过20%。 (四)要认真做好推荐材料的报送工作。
由推荐单位写出推荐报告,并填写《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审批表》(可在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区”栏目下载),经县、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11月6日前报送,上述材料须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何爱伟 联系电话:(0931)4818116 Email:3813289@qq.com
附件: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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