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客户开发规定
一、目的
为了更好的完善公司对销售部门开发新客户的管理,加强销售人员对新客户开发的力度,更有力的开发新客户,让新客户从而变成老客户带动销售业绩。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销售部门。 三、新客户开发任务
1、渠道一部、营业部、终端部每人每月开发1个新客户。 2、渠道二、拓展部:每人每月开发3个新客户。 3、渠道三部4个。
4、电子商务部:每月6个新客户。 四、激励政策
1、少开发一个负激励10元,超出每个奖励10元(客户当月采购金额大于100元)。
2、开发新客户当月采购金额累计超过2000元(含)以上,奖励80元;当月累计4000元(含)奖励160元。
3、新客户第二个月采购金额超过3000元(含)以上奖励90元,超过5000元奖励150元。
4、新客户第三个月拿货当月累计超过5000元奖100元;超过10000元,奖励200元。
五、兑现方法
1、每个月新客户开发政策在发工资时兑现。 2、奖金不重叠。
3、如有新客户退货现象,根据退货金额扣除销售人员相应的奖金。
4、如发现有徇私舞弊,故意篡改客户姓名,产生的新客户,一经发现,罚款1000元,并全公司通报批评,对不接受公司处理的,公司直接开除。
六、 新客户界定
1、 休眠客户超过一年后重新激活的,定为新客户。 2、判定新老客户依据
(1)收货人的联系方式、公司名称、开票地址。 (2)最原始建档的日期数据。
(3)线上客户与线下客户发生重叠时,超一年谁先激活算谁的。一年内的客户谁维护的还是归谁。 七、附则
1、本规定由总经办制定,销售部门共同会商,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2、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4、修改制度执行时,原制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