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开发公司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程序,保证塔****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准确、可靠、公平、公正,依据《****分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或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公司生产和采购的产品,依据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报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和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公司内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接受质量安全环保部的委托,负责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抽样和检验工作,公司内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不能承检的产品或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外委托。
第四条 公司内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在执行和实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承检机构
第五条 承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质量安全环保部下达的抽检计划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承检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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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取样、封样、送样、接收、入库、领用、检验、复检、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七条 承检机构的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当组织所有的检验人员学习检验方法和标准,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持有检验员证书或计量操作员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随意对外泄露被抽查的采购物资企业名单、产品名称和检验结果。
第三章 抽查方案
第十条 承检机构接到质量安全环保部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通知后,根据产品生产、使用情况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抽查方案包括:所抽样品类别、抽样时间、抽样地点(单位)、抽样点数、样品量、抽样方式、封样方式、携带工具及物品、交通及样品运输方式、抽样途中样品保存方式、抽样人员、工作进度安排等。
第十一条 检验依据:自产产品标准和经过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的采购物资产品标准。
第十二条 结果判定依据与原则包括:
(一)自产产品监督抽查和检验应由非出厂产品检验人员进行; (二)经过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的产品质量合格判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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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合同和其它生产企业明示的严于产品质量要求的质量承诺。
第四章 抽 样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该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环保部的抽查要求,持质量安全环保部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物资供应部的通知书赴抽样单位或抽样地点进行现场抽样,承检机构的抽样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 抽取需经破坏性检验的采购物资样品时,由该批产品的拟使用单位从库房领取后提供给承检机构,对于其他样品,由承检机构直接从现场抽取。经检验合格并可以继续使用的样品,由承检机构归还受检单位,不能继续使用的,由承检机构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到达受检单位后,受检单位应向抽样人员准确提供抽样产品的存放地点,对抽样工作予以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六条 自产产品的抽样地点为生产、**单位的厂、库等。采购物资的抽样地点在采购或使用单位的库房或使用现场。
第十七条 抽样方法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所抽样品要具有代表性。抽取样品量以保证样品检验、复核的最低用量为准。抽取粉状或液体样品要充分混匀。
第十八条 抽取样品应为生产单位自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抽样人员须对所抽取的样品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编号、产品名称、型号、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人等。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须认真记录样品的包装标识,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及受检单位人员应在抽样单上签字,有公章的受检单位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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