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伏发电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总则
1.1 主题内容和目的
1.1.1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是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条件。京能乌拉特中旗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作为北京京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派出机构,对京能乌拉特中期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行使管理与监督职能,是整个项目工程建设的第一安全责任者,对整体工程建设安全及文明施工负责,对工程安全的总体目标负责;在项目的管理过程中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认真执行“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各级领导的安全意识,突出人的因素和管理因素。
1.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项目公司所属各部门、人员、监理单位及各承包商都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将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1.3 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项目公司须把安全生产作为电力基本建设工作中永恒的主题。
1.1.4 为保证全体员工在现场施工、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体现“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的原则,以“爱护人、尊重人、关心人”为宗旨,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
1.1.2 适应范围
1.2.1 本制度仅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期。
1.2.2 本制度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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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员工。
1.2.3 本制度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的相关监理单位及承包商。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标准)
下列文件(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执行本制度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注:以后的各制度中仅注明“规范性引用文件(标准)”。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3.3 《消防法》
1.3.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
1.3.5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3.6 《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1.3.7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1.3.8 《电力建设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1.3.9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若干规定》1.3.10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1.3.1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3.12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799 1—7—2002)
1.3.13 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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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1.3.15 原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编著的《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
1.3.16《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
1.3.17《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及相关规程(合订本)
1.1.4 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方针
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履行项目法人单位的职责,组织、管理、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活动,为本工程的投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1.1.5 安全施工管理总目标
1.1.5.1 不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
1.1.5.2 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1.1.5.3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1.1.5.4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1.1.5.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1.1.5.6不发生职业安全健康伤害事故;1.1.5.7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1.1.5.8创全国一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1.1.6 安全施工管理总目标控制
1.1.6.1项目公司控制一般人身事故、一般机械事故,
1.1.6.1 施工企业控制人身重伤和事故;1.1.6.2 工地控制人身轻伤和障碍;1.1.6.3 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
二、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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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主题内容和目的
为规范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安全生产(施工。下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的事实,依据原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2.2 适用范围
2.2.1 本规定仅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期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2.2.2本制度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公司全体员工。
2.2.3本制度适用于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建设的相关监理单位及承包商。
2.3 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机构
2.3.1项目公司成立以京能乌拉特中旗40MWp风光同场光伏发电项目总经理任主任,项目总监理师、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任副主任、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安全负责人出任安委会委员的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贯彻上级有关文件、会议、指示精神、落实各项制度、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和开展重大活动负责。
2.3.2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监理公司各专业专责工程师参加的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作业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与监督体系。
2.3.3 施工现场的各主要施工承包商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工地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安监人员应不少于3人以上配备。
2.3.8三十人以上的施工队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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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队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监督机构。
2.3.9安全监督部门应完善宣传教育手段,配备必要的监察工具,如:交通工具、录音、照相器材,摄像器材等。
2.3.10各施工承包商必须 建立以“三不伤害”为基础的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工地,工地保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
2.4 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机构职责
2.4.1 监督所属企业各级人员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规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指示的贯彻执行,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
2.4.2监督涉及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并限期解决,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2.4.3 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
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地执行情况;依法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2.4.4 监督本企业或承包商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协调配合《安规》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2.4.5 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除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错不放过)原则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2.4.6 对安全文明施工做出突出贡献者提出给与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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