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才可上岗作业。
5、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三大规程,互相制止、互相监督,自觉抵制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熟悉井下主要井巷的路径、避灾路线和安全标志,以免迷失方向、误入危险区域。
6、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人,不得从事井下工作: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风湿病;严重的皮肤病;活动性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病;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病或胸膜病变;心血管器质性疾病;或者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7、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h,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工作满4个月,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
8、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每一个下井作业的工人都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
10、《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二节 十种薄弱人物
1、“两头忙”的“疲劳人”; 2、缺乏安全知识的“新工人”; 3、思想波动大的“情绪人”;
4、性格简单粗暴,安全意识淡薄的“鲁莽人”; 5、不安心本职工作的“跳槽人; 6、麻痹大意,马虎凑合的“麻痹人”;
7、不服从管理,工作不固定,干几天就走的“过路人”; 8、贪图安定,游手好闲的“混世人”; 9、破坏社会设施,损公肥私的“势力人”; 10、挣钱不要命的“经济人”。 第三节 井下行走时应注意的事项
1、在井下运输巷道行走时,一定要走巷道一侧的人行道,严禁在轨道当中行走。不能随意横越轨道。
2、在人行道不够规定宽度的运输巷道行走时,要确认有无运行车辆正在接近自己。
3、行走在接近巷道拐弯处和岔道口时,要停步了望或侧耳细听有无运行车辆接近的信号,确认没有时,方可继续前进。
4、在回风巷道行走时,要走在巷道中间。
5、在井下行走时,要戴好矿工帽和矿灯,眼观前方各信号、路标和车辆,耳听信号和车响。
6、下井随身携带的物品、手拿的或背着的不要超过头顶,扛着的要扛平,千万小心金属制品(如铁锹、铁镐等)不要碰着架空线、扎坏电
缆和碰到人员。
7、路过上方有人作业的地点时,应与上方作业人员联系好,请他们暂停作业,然后再通过,以免上面掉物或滚落煤(矸)碰伤、砸伤。溜煤眼和下料眼内不准行人。不准在溜煤眼下部停留。
8、挂有“禁止通行”或危险警告标志牌的地方,无论有无栏杆挡着,均不得进入。
9、在井下最好两人以上同行,遇事可相互关照。没到过的、无风的井巷和硐室,千万不要乱进或在里面睡觉。
10、不是自己责任范围的设备、设施不要乱摸、乱开、乱关。更不能向电气设备浇水或小便。
11、跨过牵引钢丝绳时,要小心谨慎,不准骑在钢丝绳上行走。 第六节 安全生产“十不准
1、采掘工作面要有作业规程,并向工人贯彻,否则不准开工。 2、采掘工作面要指定专人管理,消除不合理通风,瓦斯超限时不准生产。
3、局部通风机要指定专人管理,不准擅自停开。 4、瓦斯检查员要按作业区域配齐,不准空班、漏检。
5、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要有防治措施,否则不准施工。
6、放炮员要执行放炮规定,不准放空心炮、糊炮和明火放炮。 7、井下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一律不准带电作业。
8、煤尘大的工作面、转载点,要有洒水消尘设施;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要有灌浆灭火系统,否则不准开采。
9、有透水事故危险的矿井,必须实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规定,否则不准掘进和回采。
10、岩石掘进工作面要实行湿式凿岩,否则不准掘进。 第四章 矿井“一通三防”
“一通三防”指的是加强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煤尘和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一节 矿井通风
一、矿井空气
1、矿井空气的主要成分
矿内空气来源于地面,地面空气的主要成分是由氧、氮和二氧化碳等组成。
二、矿井空气中的有害气体:
瓦斯(CH4)、一氧化碳(CO)、硫气氢(H2S)、二氧化碳(SO2、二氧化氮(NO2)。
三、矿井气候条件
最适宜的井下空气温度是150C—200C。 空气的湿度是指空气中含水蒸气的数量。 风速
《煤矿安全规程》对井巷中的风速有明显的规定,如有人通行的井巷风速不得超过8m/s。 第二节 矿井瓦斯防治
矿井瓦斯是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
1、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瓦斯爆炸浓度。瓦斯爆炸浓度界限为5%—16%;
2)引爆温度:在一般情况下,瓦斯上爆温度为6500C—7500C。 3)足够的氧气:瓦斯爆炸时氧浓度不小于12%。
2、瓦斯爆炸的危害:产生高温、产生高压、生成大量有害气体。 3、预防瓦斯积聚和爆炸的措施 1)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1)加强通风。(2)加强检查。(3)及时处理局部积聚的瓦斯。(4)抽放瓦斯。
2)杜绝引爆火源。 3)防止瓦斯事故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