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项目工程
临建混凝土 采购合同
工程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供 应 商: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2017年 月 日
工程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吴春军 住 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供应商: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承包人与供应商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项目工程临建混凝土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项目
1.2 工程地点:山东省济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呈祥大道与嘉合路交口 1.3 工程业主:济宁祥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4 设计单位: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 监理单位:济宁市中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 货物及数量
2.1 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供应商按本合同要求及承包人通知要求,向承包人提供的临建混凝土 材料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2.2 货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详见附件1。
2.3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2.4 第2.2款表格中规定的货物数量是暂估数量,是根据工程图纸和工程业主书面指令要求计算的材料需用量,以承包人、供应商、(如有工程监理、工程业主)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如货物数量和运抵现场数量超过工程实际需要的数量,则由承包人退还给供应商,并以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如货物数量不足工程实际需要数量,则由承包人提前通知供应商,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3 质量要求
3.1 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材料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3.2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1以及本工程设计规范、图纸、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应与承包商认可的样品保持一致。
3.3 供应商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承包人GB/T24001-2004/ISO14001:2004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承包人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4 质量保证期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工程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工程业主颁发竣工证书所载日期为准)起计算。
4.2 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维修、更换等服务。供应商必须在接获承包人提出书面要求后0.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商在1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将有质量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更换,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3 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承包人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要求,承包人或工程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两倍于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承包人应支付给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供应商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 4.4 质量保证期后仍应承担售后服务。供应商必须在接获承包人或工程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1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本工程项目业主满意。 4.5 供应商须向承包人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5 价格
5.1 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5.2 本合同货物单价为 固定价,具体单价细目详见附件1。
5.3 合同总金额:暂估总价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 )。上述合同总金额是依据承包人在5.2款表格中明确的暂估数量计算得出的暂估总价。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以承包人、供应商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等条件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5.4 上述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货物价款、税金、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全额合同备案费以及其他运抵至承包人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需要经安装、测试、调试
才能满足本合同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的,该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已包括了安装、测试、调试直至满足其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及其费用支出。
5.5 价格调整: 原则上不予调整 。 6 支付(根据一次性/分批次选择适用付款条件)
6.1 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供应商向承包人提交合同暂估总价__/___%的预付款保函,保函格式应满足承包人要求,保函期限为__/____。承包人向供应商支付相应金额的预付款。承包人收到预付款保函后__/___日内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在支付货款时一次性全额抵扣。
6.2 供应商每月必须及时在承包人集采平台网上完成对账单工作,如因对账单原因导致的付款延期,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网上完成的对账单工作仅作为承包人物资数据指标的统计,最终结算仍按双方实际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的数量及金额执行。
6.3 临建工程浇筑完工且验收合格,承包人与供应商双方结算单办理完毕后6个月支付结算额的100%。
6.4 若工程业主资金调配原因,导致承包人未收到工程业主相应付款而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供应商承诺不视为承包人违约。
6.5 供应商同意承包人以转账或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合同款项,且不增加任何额外费用。 6.6 在每月物资进场经双方验货确认后,供应商应在承包人付款前15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先提供发票,后拨付工程款,每次付款前,供应商向承包人提供不含税金额*(1+3%)的货物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承包人有权不付款。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按实际提供货物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如因供应商发票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而给承包人带来的增值税抵扣额等经济损失供应商应予以赔偿,且须更换相应发票。相关经济损失赔偿额包括但不限于票面金额按企业所得税率25%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率3%计算的增值税额以及滞纳金、罚款等损失。供应商未能按总包商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
6.7 供应商不得提供其他公司(个人)的银行帐号收取本合同款项。 7 供货时间
7.1 供应商应分期分批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运至工程现场,供货时间为以承包人通知货物进场日期为准 。
7.2 上款规定之进场时间为拟定供货时间,供应商同意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
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进场时间。 8 交货地点
8.1 由供应商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码堆至 济宁创业大厦项目施工现场 或承包人指定点,承包人派员与供应商委托的交货人共同清点数量(尚未开箱的清点箱件数),由承包人收货员签署暂收货物数收条(此收条不作为验收、结算依据)后,供应商提供随件(机)质量证明、技术说明等文件,在商定的时间内,由承包人、供应商、(如有工程监理、业主)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等条件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双方人员共同在收货单上签署日期及姓名后作为价款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8.2 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货物承包人有权拒绝签收,供应商应立即将该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供应商除应承担产品丢失、毁损的风险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9 供货方式
9.1 供应商必须配合全部工程的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合同项下货物。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存放要求,供货时间可能在工程进行中适当修订,承包人应在计划修订后3日内书面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按照修订后的计划,以承包人说明的次序方式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供应货物,但承包人应给予供应商合理的供货准备时间。
9.2 除9.1款约定的情形外,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承包人最终确定的“进场计划”将货物运抵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其它义务。
9.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供应商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供应商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供应商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在承包人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供应商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 (1)当前市场价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2)承包人在接受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如因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供应商还应承担承包人在此情况下遭受的误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