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13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
《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业经2013年5月2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2013年5月13日
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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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和监督管理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护、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编制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灾害防御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三)灾害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灾害的分类防御要求; (五)防御工作的部门任务分工; 2 / 3
(六)防御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灾害防御的非工程保障措施; (八)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的内容。 第七条 城市防灾工程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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