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的规定,水平剪刀撑至架体底平面距离与水平剪刀撑间距不宜超过6m,剪刀撑宽度应为3m~5m(图6.9.3-2)。
6.9.4 竖向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为45°~60°,水平剪刀撑与支架纵(或横)向夹角应为45°~60°,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应符合本规范第6.3.6条的规定。
6.9.5 剪刀撑的固定应符合本规范第6.8.5条的规定。
6.9.6 满堂支撑架的可调底座、可调托撑螺杆伸出长度不宜超过300mm,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6.9.7 当满堂支撑架高宽比不满足本规范附录C表C-2~表C-5的规定(高宽比大于2或2.5)时,满堂支撑架应在支架四周和中部与结构柱进行刚性连接,连墙件水平间距应为6m~9m,竖向间距应为2m~3m。在无结构柱部位应采取预埋钢管等措施与建筑结构进行刚性连接,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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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部位,满堂支撑架宜超出顶部加载区投影范围向外延伸布置(2~3)跨。支撑架高宽比不应大于3。 6.10 型钢悬挑脚手架
6.10.1 一次悬挑脚手架高度不宜超过20m。 6.10.2 型钢悬挑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悬挑钢梁型号及锚固件应按设计确定,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悬挑梁尾端应在两处及以上固定于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上。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6mm(图6.10.2)
6.10.3 用于锚固的U形钢筋拉环或螺栓应采用冷弯成型。U形钢筋拉环、锚固螺栓与型钢间隙应用钢楔或硬木楔楔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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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4 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钢丝绳、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钢丝绳与建筑结构拉结的吊环应使用HPB235级钢筋,其直径不宜小于20mm,吊环预埋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图6.10.2)。
6.10.5 悬挑梁悬挑长度按设计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2 个(对)及以上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U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应预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并应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图6.10.5-1、图6.10.5-2、图6.10.5-3)。
图6.10.5-1 悬挑钢梁U形螺栓固定构造 1-木楔侧向楔紧;2-两根1.5m长直径18mm的HRB235钢
筋
图6.10.5-2 悬挑钢梁穿墙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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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楔楔紧
图6.10.5-3 悬挑钢梁楼面构造
6.10.6 当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采用螺栓钢压板连接固定时,钢压板尺寸不应小于100mm×10mm(宽×厚);当采用螺栓角钢压板连接时,角钢规格不应小于63mm×63mm×6mm。
6.10.7 型钢悬挑梁悬挑端应设置能使脚手架立杆与钢梁可靠固定的定位点,定位点离悬挑梁端部不应小于100mm。 6.10.8 锚固位置设置在楼板上时,楼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如果楼板的厚度小于120mm应采取加固措施。 6.10.9 悬挑梁间距应按悬挑架架体立杆纵距设置,每一纵距设置一根。
6.10.10 悬挑架的外立面剪刀撑应自下而上连续设置。剪刀撑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2条的规定,横向斜撑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5条的规定。
6.10.11 连墙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规定。 6.10.12 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7 施工 7.1 施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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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脚手架搭设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人员进行交底。
7.1.2 应按本规范规定和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可调托撑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7.1.3 经检验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7.1.4 应清除搭设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
7.2 地基与基础
7.2.1 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必须根据脚手架所受荷载、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进行。
7.2.2 压实填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相关规定;灰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相关规定。
7.2.3 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100mm。
7.2.4 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放线定位。
7.3 搭设
7.3.1 单、双排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如果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无法设置连墙件时,应采取撑拉固定措施与建筑结构拉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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