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3095—2020
表A.1(续)
大 分 小 条
序 号
评定项目
项 项 项
目
评分
分 分 分 分
4.3.3 4.3.4
送宰检验有专人负责,不存在暴力驱赶情况,异常情况处理到位 头部检验
3
1 2 1 3 3 3 0.5 1 0.5 1
4.3.4.1 有专人负责 4.3.4.2 实施同步检验 4.3.4.3 剖检颌下淋巴结到位 4.3.5
体表检验
0.5 0.5 1
4.3.5.1 观察耳颈部、臀部是否有针眼及脓包,是否修割处理到位
4.3.5.2 观察皮肤表面有无异常,对菱形斑、出血、脓包、疹块等异常处理是否到位 4.3.6
内脏检验
0.5 0.5
4.3.6.1 设置同步检验线或编号方式与胴体同步进行 4.3.6.2 心、肝、肺检验,触检、剖检到位,摘除甲状腺 4.3.6.3 脾脏及胃肠检验触检、剖检到位 4.3.6.4 膀胱和生殖器的检验摘除时,查看到位 4.3.7
胴体检验
0.5 1 1 0.5
4.3.7.1 腹股沟浅淋巴结剖检到位 4.3.7.2 肾脏检验到位 4.3.7.3 脓包修割到位
4.3.7.4 对骨折、淤血、严重出血等部位进行修割 4.3.7.5 摘除肾上腺 4.3.8
复检盖章
1 0.5 0.5 0.5 0.5
4.3.8.1 有专人负责复检工作
4.3.8.2 检验章为统一刻制,日期定期更新,有专人保管,字迹清晰 4.3.8.3 检验章加盖部位符合要求 4.3.8.4 种公母猪晚阉猪,加盖专用章 4.3.8.5 修割有碍食品感官的 4.4 4.4.1 4.4.2
无害化处理
有专用密闭不渗水的运输车运输
处理方法符合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的焚烧、化制或化学消毒法或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
4.4.3 4.4.4 5
每次无害化处理后,要对所使用的所有工具进行消毒 按规定式样进行登记 设备设施
0.5 0.5 0.5 1 0.5
9
20
DB22/T 3095—2020
表A.1(续)
大 分 小 条
序 号
评定项目
项 项 项
目
评分
分 分 分 分
5.1 5.1.1
入厂消毒池
入场口设置了与门同宽,深度淹过车轮轮胎橡胶部位;长度能够覆盖车轮周长以上的消毒池
2 2 1 1 2 1 2 2
1
5.1.2 5.2 5.2.1 5.2.2 5.3 5.3.1 5.3.2 5.3.3 5.4 5.4.1 5.4.2 5.4.3 5.5 5.5.1 5.5.2 5.5.3 5.6 5.6.1 5.6.2 5.6.3 5.7 5.7.1 5.7.2 5.7.3 5.8 5.8.1 5.8.2 5.8.3 5.8.4
10
消毒液定期更换,并符合季节要求 宰前检验室
入厂口处或卸猪台附近,设置宰前检验室
具备宰前检验检疫工作的必要条件(电源、采暖、桌椅、快速检测区)等 待宰圈内喂水装置 设置自动喂水装置的 设置传统喂水装置的 未设置喂水装置 待宰间冲淋装置 设置水温调节装置的 未设置水温调节装置 未设置冲淋装置 致昏装置 设置自动致昏装置
设置传统的单杆或双杆麻电装置 未设置麻电装置或直接接220 V电压的 放血吊挂装置
设置自动放血线,并满足放血5 min要求 设置手推式放血线的 未设置专用放血线的 浸烫脱毛装置 采用自动蒸汽轨道脱毛 采用传统烫池、打毛机脱毛 采用大锅、人工脱毛的 屠体运行轨道
采用可调节运行速度的自动轨道,且设置病害肉分叉轨道的 采用可调节运行速度的自动轨道,但未设置病害肉分叉轨道的 采用人工推动轨道 仅有吊挂设置的
1 0.5 1.5 1 0.8 0 1 0.5 0 2 1.5 0 1 0.5 0 2 1.5 0 2 1.5 1 0
DB22/T 3095—2020
表A.1(续)
大 分 小 条
序 号
评定项目
项 项 项
目
评分
分 分 分 分
5.9 5.9.1 5.9.2 5.9.3 5.10
燎毛、清洗抛光装置
设置自动燎毛、清洗抛光装置的
采用人工燎毛、清洗抛光的,并符合安全要求的 未设置燎毛、清洗抛光装置的 同步检验设备
1 3 1 1 1
1
0.8 0 3 1.5 0 1 1 0 1 0.8 0 1 0.8 0 5 5
5 4 3 0 5
5.10.1 设置托盘式自动运行同步检验线 5.10.2 设置秤盘式自动运行同步检验线
5.10.3 未设置同步检验线,采用编号等方式实施同步检验 5.11
卸头蹄装置
5.11.1 机械卸头蹄装置,且设置头蹄接收装置
5.11.2 纯人工卸头蹄,设置有头蹄接收装置(个别不卸头蹄企业按此档给分) 5.11.3 纯人工卸头蹄,未设置头蹄接收装置 5.12
劈半装置
5.12.1 机械劈半为主,人工操作为辅的劈半机 5.12.2 人工操作为主,机械为辅的劈半锯
5.12.3 纯手工的斧头劈半(个别不劈半企业按此档给分) 5.13
专用运输车
5.13.1 冷链运输车 5.13.2 密闭吊运输车 5.13.3 未配备专用运输车 6 6.1 6.1.1
制度建设 生猪来源 自宰企业
22
5 4
6.1.1.1 自建养殖基地或签订收购(代养)等协议,生猪来源稳定 6.1.1.2 有专职采购人员,生猪来源较为稳定 6.1.1.3 由生猪贩运人送至,且生猪贩运人固定 6.1.1.4 随意收购的 6.1.2
代宰企业
6.1.2.1 与大型养殖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为大型养殖企业提供屠宰服务的 6.1.2.2 固定客户,仅限本地销售的 6.1.2.3 客户不固定的 6.2
产品流向
3 0
11
DB22/T 3095—2020
表A.1(续)
大 分 小 条
序 号
评定项目
项 项 项
目
评分
分 分 分 分
6.2.1 6.2.2 6.2.3 6.2.4 6.3 6.3.1 6.3.2 6.3.3 6.3.4 6.4 6.4.1 6.4.2 6.4.3 6.5 6.5.1 6.5.2 6.5.3 6.6 6.6.1 6.6.2 6.6.3 6.6.4 6.6.5 6.7 6.7.1 6.7.2 6.7.3
具有商标、品牌 实施专卖店销售 使用专用运输车配送 建立完善的产品流向记录 制度公示
工艺流程图等制度上墙公示 岗位公示栏在岗位上方公示 入厂公示栏在入厂口公示
在入厂口、产品出口处设置明显公告 出章出证
实施电子可追溯信息管理的
按照规定式样,统一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出章出证记录完整 疫情报告制度
严格落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整头处理的病害猪或整体销毁的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与动物检疫无害化处理记录完全吻合
存在死亡及疑似传染性疾病病变情况的,及时报告官方兽医 登记记录
按规定式样填写,并记录完整的入场查验和宰前检验登记记录 按规定式样填写,并记录完整的宰后检验及产品出厂登记记录 有完整的消毒记录
有完整的“瘦肉精”自检记录 有完整的“非洲猪瘟”自检记录 档案管理 各项记录装订成册 有专人、专柜保管
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无害化处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内同时打分。
2 3 3 3 2
1 1 1 1 0.5 0.5 0.5 0.5 1 1 1 1 1
1 0.5 0.5 0.5 0.5 1 0.5 1 0.5
注:6.1生猪来源中,屠宰企业以自宰为主,在自宰企业栏内打分;以待宰为主,在待宰企业栏内打分。不能在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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