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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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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地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

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本辖区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工作督导

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符合本地区情况的预防艾滋病、

梅毒和乙肝的工作及服务流程;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

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国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

控制等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梅毒检测的技术指导, 承担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 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婴 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

3. 各级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

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对感染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为艾滋病感染孕

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儿童定期随访

与检测、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等服务和

干预措施;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为其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 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 24 小 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严格规范相关药品、试剂,特别是

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存储和使用,保障其安全的使用和有效性。参与并接受预防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

息资料。 技术保障为全面、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保障各项干预

措施的规范落实,各地区应当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检测技术,加强普遍性防护,减少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

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和人员准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产科及实验室的建设。

有计划地开展国家、省、地市、县、乡村的逐级培训。所有承担预防艾滋

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都应当定期接受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

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各省(区、市)根据实

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

(二)规范实验室检测技术和检测服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整合并利用当地卫生资源,建立和健全符合本

地区特点的、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 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全国艾滋病

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服务;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加强实验室管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实验室质量控

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

(三)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照普

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

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

并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系。发生职业暴露后,尽快进行暴露情况

的报告和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进行暴露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使用

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

收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

理工作。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

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一)信息数据的收集与上报。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

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

咨询信息;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或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和个案信息调查; 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 9) 及时填写和逐级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

登记卡,并通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

的网络报告。

对所发现的孕产妇、婚检妇女中艾滋病、梅毒感染者或乙肝患者,还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

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二)质量控制。

在数据信息收集过程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各类原始登记与

记录,确保相关报表信息符合逻辑、完整、准确;及时对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

逐级审核与汇总,确保数据信息管理、利用与分析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

核查,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漏报、重报等情况的专题调查,对相关报表中的错误

信息进行修订,减少错报、重报及漏报,提高数据信息质量。

监督指导与评估

建立国家、省、地市、县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

指导与评估体系。卫生部妇社司负责制订国家级监督指导及评估方案,定期组

织专家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

及国家方案制订本地区方案,定期组织和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并定期向上级

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

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资金和物资管理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资金

和物资的管理。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整合资源,统筹使用艾滋

病防治专项经费,有效利用其他项目经费和国际合作项目资金,避免中央财政、

国际合作项目和本地资金的重复投入。

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

占,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工作无关的其他支

出。经费支持的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严格管理。对各种

补助经费,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发放管理办法。各项补助经费的发放要

进行详细记录,便于检查。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3

书是我们时代的生命——别林斯基

书籍是巨大的力量——列宁

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高尔基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统——莎士比亚

书籍是人类思想的宝库——乌申斯基

书籍——举世之宝——梭罗

好的书籍是最贵重的珍宝——别林斯基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总结

各省、地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本辖区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符合本地区情况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工作及服务流程;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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