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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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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

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帮助其

及早确定分娩医院,尽早到医院待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

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

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减少

在分娩过程中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几率。

3. 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倡人工喂养,避免

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医务人员应当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就人工

喂养的接受性、知识和技能、负担的费用、是否能持续获得足量、营养和安全

的代乳品、及时接受医务人员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估。对于具备人工

喂养条件者尽量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因不具备人工喂养条

件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产妇及其家人,要做好充分的咨询,指导其坚持正确 的纯母乳喂养,喂养时间最好不超过 6 个月,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 工喂养。

4.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 1、3、6、9、12 和 18 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 预防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

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儿童感染早

期诊断检测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转送到省

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接收血样后转送至省级艾滋病确证中心实

验室或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在得到检测结果后及时将结果反馈

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在其出生后 6 周及 3 个月(或其后尽早)采 血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流程见附件 5)。如 6 周早期诊断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则之后尽早采集血样进行第二次早 期诊断检测,两次不同时间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 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阳性”,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 疗服务机构。两次不同时间(其中至少一次于婴儿满 3 个月后采血)样本检测 结果均呈阴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 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 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 12 月龄、18 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 感染状态(儿童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 6)。

5. 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对 CD4 T 淋巴细胞计数≤350 个细胞/mm 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应用 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者也应当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1)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为阳性; (2)CD4T 淋巴细胞百分比<25%;(3)反复出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临床症状; (4)母亲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间不足 4 周。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停药指 征及注意事项等详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

(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 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全程、足量)的治疗,

以治疗孕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

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对孕妇是否感染梅毒进行诊断,并对感染孕妇给予相应的规 范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 7)。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当在孕早

期与孕晚期各提供 1 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 应当立刻给予 2 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 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 4 周以上(最 少间隔 2 周),第 2 个疗程应当在孕晚期进行。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 也应当立即给予治疗。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应当进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 或复发,应当立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治疗。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 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梅毒治疗。 2. 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 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 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 3. 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 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 1 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 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 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 4 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也需要进行 预防性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 7)。梅毒治疗方案:先天梅毒 (1)早期先天梅毒(2 岁以内) 1)脑脊液异常者:①水剂青霉素 G,每日 5 万 u/kg,分 2 次静脉滴注,连 续 10~14d。 ②普鲁卡因青霉素 G,每日 5 万 u/kg,肌注,连续 10~14d。 2)脑脊液正常者:苄星青霉素 G,5 万 u/kg,1 次注射(分两侧臀肌)。如无 条件检查脑脊液者,可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

(2)晚期先天梅毒(2 岁以上)普鲁卡因青霉素 G,每日 5 万 u/kg,肌内注射, 连续 10d 为 1 疗程(对较大儿童的青霉素用量,不应超过成人同期患者的治疗量)。 8 岁以下儿童禁用四环素。对青霉素过敏者,可用红霉素治疗,每日 7.5~12.5mg/kg,分 4 次口服,连服 30d。

4. 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与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提供梅 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随访与感染状态监测流程见附件 8), 并记录相关信息。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 分娩前滴度的 4 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测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 IgM 抗 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阴 性或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 4 倍的儿童进行随访,对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由阴转阳或滴 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至 18 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 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给予规范的治疗 (治疗方案见附件 7),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 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 4 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 的儿童,应当先给予规范的治疗并随访,18 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 阳性者诊断为先天梅毒,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六)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务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

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 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 24 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 国际单位)。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 24 小时内及 1 月龄和 6 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 接种。

(七)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当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

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预

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

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氛围,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

儿童及家庭的影响。

职责与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卫生部妇社司牵头负责全国预防艾滋

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医政司负责协调艾滋病、梅

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疾控局负责艾滋病、梅毒

相关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规财司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省、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

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以妇幼保健部门牵

头,医政、疾控、规财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

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承担全国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

母婴传播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

案,编写培训教材,进行师资培训,配合卫生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和评价,负责全国相关信息的管理,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以及开展相关科学研

究等。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总结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帮助其及早确定分娩医院,尽早到医院待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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