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意见的通知(2020)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11等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湖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省生态环境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19])14号等文件要求。我市中心城区拟发布《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现向益阳市全体市民及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8月8日前将意见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联系人:欧宏量
联系电话(略)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3日
附件一: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11等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湖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省生态环境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19])14号等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起重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平地机、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履带吊车、履带启动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桩工机械、凿岩机械、堆高机、机场地勤设备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下列区域为我市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资阳区、赫山区、高新
区的城市建成区;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满足排放标准的,可以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
五、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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