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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施工现场中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应当以施工图为依据。
1.1 施工现场中坚持按施工图施工,原则上不应代用,但由于现场情况和物资供应情况的需要,有些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是不可避免的。为满足施工要求,可按原设计的相当标准进行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
1.2 修改设计是指原设计存在的错误,材料有较大缺口且无法解决以及改变施工方法等;施工现场中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是指修改设计以外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提高设计标准。
施工现场中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应具有一定的局部性,应加以一定的限制,严禁大批代用。
1.3 为保证工程进度,可优先利用性能相近的库存积压的压力管道,清仓利库,以节约工程投资,但不得以报废、淘汰、无法确定技术性能指标、无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的压力管道材料作为代用材料。必要时,应进行复验,符合有关标准的方可代用。 1.4 施工现场中压力管道代用时,应满足国家、部委等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1.5 施工现场中压力管道的代用应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施工现场中的设备材料代用导则》(SHSG-035-89)执行,有对超出导则范围的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由施工或建设单位书面提出,除经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外,尚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 压力管道钢材和标准零部件的代用 2.1 代用钢材的一般要求
2.1.1 代用钢材必须附有钢厂完整的质量证明书(或复印件)且与实物相符,钢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级、部级及专业级有关技术条件(以最新版为准)。如质量证明书(或复印件)数据不全或技术要求不明,应由建设单位按材料所要求项目进行检验,提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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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后方可使用。
2.1.2 代用钢材应符合原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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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机械性能、化学成分、耐腐蚀性对设计条件(温度、压力、介质、结构)的适应性。
2.1.2.2 制造加工工艺的适应性(尤其要注意焊接工艺、焊接材料、焊接热处理及冷热加工性能等)。
2.1.2.3 钢材相互代用所引起的热应力和异种钢焊接的要求。 2.2 允许代用钢材的范围 2.2.1 钢材的降级代用
2.2.1.1 一般不允许以高代低,必须时可少量代用。
2.2.1.2 代用钢材在满足本章第一节要求时,高合金钢可代用低合金钢,低合金钢可代用普通低合金钢,普通低合金钢可代用普通碳素钢。
2.2.2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厚度小于或等于10毫米时,代用钢板的增加厚度不得大于3毫米,厚度大于10毫米时,代用钢板的增加厚度不得大于2毫米;高合金用钢板厚度小于或等于8毫米时代用钢板的增加厚度不得大于2毫米,厚度大于8毫米时代用钢板的增加厚度不得大于1毫米。 2.2.3 钢材的升级代用
2.2.3.1 一般不允许升级代用,但经过严格复验,达到设计要求的允许升级代用。 2.2.3.2 钢材升级代用应按下列复验要求进行。复验一般由制造部门进行,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原设计部门确认。
(1)按原设计钢材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合格指标进行复验并合格。
(2)复验的分批规定和取样率应符合原设计钢材标准、钢材的技术要求以及附表的要求(按三者检验率较高者)。
(3)按YB231、YB237、GB 3087生产的碳钢和低合金钢管作为GB5310、GB6479高压用钢管的代用钢材时,必须按批在成品管上取样进行非金属夹杂物分析(硫化物<3级,氧化物和硅酸盐<3级),试验方法按YB25“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测定法”进行。 (4)必要时,可要求对代用钢材进行金相组织或其他性能进行检测,作为判断依据。
钢材代用的复验取样率表确 表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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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钢板 钢管 锻件 按原设计钢材标准加倍取样,原已规定逐张检验者除外 按原设计钢材标准加倍取样,原已规定逐张检验者除外 按JB755规定 2.3 不允许代用钢材的范围 2.3.1 无标准的钢材不得作为代用钢材。 2.3.2 沸腾钢、半镇静钢不得代用镇静钢。
2.3.3 高合金钢、低合金钢、普通低合金钢和普通碳素钢不得超级代用。 2.4 进口钢材作为代用钢材
2.4.1 确认进口钢材的许用范围和限制
2.4.1.1 必须符合国外有关钢材标准(如ASTM、D1N、JIS、BS等)的要求,同时这些钢材已被国外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确认为许用钢材;
2.4.1.2 符合国外现行标准、规范对该钢材标准和钢号的许用范围和限制; 2.4.1.3 对照国内相类似钢材的使用温度和介质的限制和范围。 2.4.2 确认技术条件
2.4.2.1 符合国外相应标准的技术要求;
2.4.2.2 使用状态(热处理等)应符合国外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 2.4.2.3 符合第2.1.1的规定。 2.4.3 确定许用应力
2.4.3.1 对国内有关标准已列入的不锈钢、低合金耐热钢 (MO钢、Cr-Mo钢),进口钢材可按国内有关标准选取许用应力值;
2.4.3.2 按进口钢材标准、规范提供的机械性能保证值与国内技术规定的安全系数求得的值。
2.4.4 焊接工艺
进口钢材作为代用钢材时,如施工单位首次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焊工培训、焊工考试和试件评定等,合格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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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标准零部件
2.5.1 标准零部件的代用包括管法兰、垫片、人手孔和压力容器法兰等内容。
2.5.2 代用标准零部件的压力等级允许比原设计提高一级,但压力容器法兰的压力等级一般不得提高。
2.5.3 材质的代用按2.3[不允许代用钢材的范围]执行。
2.5.4 螺栓、螺母材质的代用宜按相当等级代用,也可稍高一级标准代用,但需对法兰强度、刚性和密封性能进行必要的核算,合格后方可代用。
3 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
3.1 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包括石油化工装置内、外的管廊、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管件及支吊架。
3.2 压力管道材料的材质代用应按2[压力管道钢材和标准零部件的代用]执行。 3.3 压力管道的规格代用应满足下列条件
3.3.1 工艺要求,如:温度、压力、流量及腐蚀性等。 3.3.2 自动控制的要求,如:流量孔板及其前后直管段要求等。 3.3.3 安装条件的要求,如:空间布置、支承负荷等。 3.4 压力管道材料的代用范围
3.4.1 对于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 mm或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25m m,且长度小于或等于20m的管子及其弯头、大小头、三通等允许壁厚提高一个表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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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对于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 mm和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 39.2×105P(a40kgf/Cm)
的阀门及过滤器、疏水器等特殊管件,允许压力等级提高一级,但阀门形式及驱动形式不得代用。
3.4.3 一般管线支吊架在满足支承及安装要求的条件下允许改变材料规格,但弹簧支吊架不得代用。
3.5 下列情况下压力管道的代用应进行认真核算,符合设计要求情况下允许代用。 3.5.1 高压、低温及腐蚀性介质所使用的特殊材质的管线;
3.5.2 需要进行应力及振动计算的管线如:工业炉、冷箱、大型压缩机及透平、膨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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