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修订版)
前 言
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版)、《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版)、《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通知》(穗编办〔2017〕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等规定,结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该许可事项对应72号文中的“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主体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审批,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业务范围
经许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从事以下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职业供求信息;(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三)人才推荐;(四)人才招聘;(五)人才培训;(六)人才测评;(七)人才租赁;(八)人才择业咨询指导;(九)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咨询服务;(十)职业介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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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指导;(十二)职业信息服务;(十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版)和同级编制部门赋予的职责申请和开展相应业务。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条件 (一)有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有不少于5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从业人员(仅从事前言部分第二条(十)、(十一)、(十二)项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不少于3名)。
(三)有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对申请设立许可的,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变更或注销许可的,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办理方式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与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hrssgz.gov.cn/vsgzhr/Login_RC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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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注册登录并填报、上传有关申请资料。
六、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公示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结束后,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规范
(一) 编号。按有关规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由12位数字码连续排列组成,前6位为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具体为广州市440100,440101,荔湾区440103,越秀区440104,海珠区440105,天河区440106,白云区440111,黄埔区440112,番禺区440113,花都区440114,南沙区440115,开发区440116,增城区440183,从化区440184),第7、8位数字为发证年份的后两位数,第9、10、11. 12位数字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发证顺序号。对于此前已有的许可证编号,可以继续使用,直至机构注销为止。
(二)机构性质。属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填写“事业单位”,属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与《营业执照》上“类型”一致。
(三)许可文号。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批准成立时发证机关给予的批复文号,统一为“XXX许〔20XX〕XXX号”。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为“天人社许〔2017〕001号”。
(四)服务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范围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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