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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违法建设行政执法不力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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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违法建设行政执法不力问责办法

市监察局

第一条 为加大违法建设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和《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城乡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对违法建设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法建设是指农房违法加层、无序建房,未批先建,批后乱建,租地违建,住宅小区(别墅区)私搭乱建,借修缮许可改(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问责应当遵循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问责:

(一)规划、国土、建设等执法部门违反规定审批、许可项目建设的; (二)未及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证、认定、制止和查处的; (三)接到违法建设举报后,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四)对违法建设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的;

(六)因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或明察暗访发现的;

(七)发现违法建设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效果不好的; (八)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违法建设举报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查处事项,不及时告知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九)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十)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个人实施违法建设的;

(十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危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危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问责。

(二)情节较重,危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问责;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问责。

(三)情节严重,危害和影响重大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问责;给予分管领导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给予主要领导停职检查或免职问责。

第七条 问责程序依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及《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违法建设行政执法不力问责办法

昆明市违法建设行政执法不力问责办法市监察局第一条为加大违法建设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和《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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