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鼓励“柔性引才”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加强高层次人才的集聚,根据《高明区关于加强人才工作创新发展的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柔性人才为不改变户籍或国籍以及与原单位人事关系,来我区开展创新服务并符合《高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实施办法》所列的第一至第三类人才认定标准的对象。
第三条 柔性引才按照“政府引导、积极鼓励、以需为本、市场配置、契约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支持政策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柔性引才方式:
(一)项目引进。用人单位以项目为依托,与区外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协议,委托进行技术创新、课题研究、产品研发等工作的引才方式。
(二)合作引进。用人单位与区外高校、省级医院、科研院所、企业等高层次人才集聚的单位签订协议,围绕共建平台、合作经营、智力引进、技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开展合作的引才方式。
(三)兼职引进。用人单位通过协议特聘兼职、退休返聘的方式,邀请区外各类高层次人才担任技术顾问、特聘专家等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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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四)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 第六条 柔性引才的支持政策:
(一)引才补助。柔性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协议且服务满一年,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计缴所得税的劳动报酬在3万元以上,并符合以下要求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引才补助。每年每个单位柔性引才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 协议内容:有明确的柔性引进人才对象、服务期限、工作任务或成果、薪酬待遇以及柔性引才的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内容;
2. 服务次数(时间):第一类人才到高明服务每年不少于3次(或8天),第二类人才不少于 4次(或15天),第三类人才不少于5次(或20天)。其中,以项目为依托且有明确工作任务或目标的,到高明服务次数(时间)要求可酌情放宽;
3. 服务要求:完成协议目标或按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并经区人才办审核认定。
引才补助的具体标准:协议期间第一类人才每人每年3万元,第二类人才每人每年2万元,第三类人才每人每年1万元。每人最高补助年限不超三年。
柔性引进人才已享受高层次人才奖励中的政府生活津贴的,不再享受引才补助。
(二)绿色通道。柔性引进人才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可申领“人才特聘证”,参照《高明区人才服务实施办法》,凭证享受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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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服务、文体科技服务、子女入学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科研项目服务等优惠待遇。
(三)评优评奖。柔性引进人才在高明的工作成果,与本地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对引才工作成绩突出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四)其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支持政策。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每年12月,用人单位填写《高明区“柔性引才”补助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按管辖权限,送区直主管部门初审(以项目为依托且有明确工作任务或目标的须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申报);
(二)相关部门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人才类别、业绩成果”优先的原则进行审核,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审批通过的,由区委组织部将柔性引才补助经费划拨至申请单位,由区人才办给相关对象发放“人才特聘证”。
第八条 严格规范柔性引才工作和申报程序,用人单位存在假签协议、假引人才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须退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三年内不得申请柔性引才补助等有关政策支持。
第九条 每年设定柔性引才补助额度,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在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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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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