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内或期满需要返回学校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返岗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本人提前30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创业总结报告;
(二)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学院)、学校科技处、审计监察处了解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工作表现、业绩等情况,并审核其与企业、项目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后,提出岗位安排意见;
(三)岗位聘用。学校人事处将返岗人员拟聘用岗位情况,报学校审批,及时办理相关返岗手续。
第十五条 离岗创业期内或期满,本人要求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须提前30日提交离职申请;期满不按时返校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担任学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双肩挑”),应辞去所聘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
员身份离岗创业。
第十七条 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应切实履行遵纪守法义务,违法乱纪的,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内或期满需要返回学校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返岗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个人申请。本人提前30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创业总结报告;(二)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学院)、学校科技处、审计监察处了解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工作表现、业绩等情况,并审核其与企业、项目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后,提出岗位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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