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保障离岗创业人员权益,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岗创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带着自有科研成果和专利离岗开展创新创业,领办、创办企业。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领办、创办企业。经学校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离岗创业申报条件:
(一)学校在编在岗的连续工作满3年,且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3年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且的事业编制人员。
(二)离岗创业应以经过学校审核的自有科研项目成果(含专利、专有权等)为基础,依托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创业,领办、创办企业。
(三)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成果,须征得合作者同意后方可转化。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五条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教师离岗创业需提前一学期提交书面申请,主要对本人离岗意向、创业计划、企业情况等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填写《****大学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申请表》;
(二)单位审核。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离岗创业”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集体决策、且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
(三)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研究生院会签意见后,由科学技术处提交校长办公会;
(四)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五)人事处与离岗创业教师签订相关协议及变更聘用合同;
(六)签订离岗创业相关协议,签订协议前需提交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六条 离岗创业期内,学校保留离岗创业人员编制和人事关系,保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离岗创业期内,各类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金额,由学校按照青海省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各类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金额,由离岗创业人员自行承担,应按年度预交。
第七条 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可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职称评审;取得的科技开发和
转化成果,****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可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可根据学校岗位晋升相关规定,申请岗位晋升;为学校取得的经济效益,可作为其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原在校内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如因创业无法完成项目,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如需要使用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按照《****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大学关于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离岗创业期内,涉及离岗创业人员占用的国有资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事项的,按照学校资产、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应按照自然年度向学校科技处报告创业进展情况,提交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2月30日前。
(一)科技处根据离岗创业人员的创业进展报告和上年度分配收入等情况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二)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外,一般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正常调整档案工资;创业业绩突出定为优秀等次,可不占单位优秀比例。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内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未按照年度预交各类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经催缴后仍未缴纳的;
(二)未按照自然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进展情况;
(三)未按照相关协议向学校上交年度分配收入。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停止离岗创业人员继续创业,并按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返岗与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