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视点
2010-4-26 周利 TEL: E-MAIL:
基金和券商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政策解读
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下文简称指引),期待已久的基金和证券公司终于可以参与到股指期货交易中来,股指期货市场将逐步过渡到机构博弈时代。
A.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规则解读
两个指引分别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目的及参与程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防止机构的过度投机,以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保持股指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
1、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指引要求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基金参与基本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但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也就是说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方式相对灵活,将不仅仅局限于套期保值操作,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2、为了防范基金可能出现的过度投机行为,指引对于部分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资金占用、投资杠杆、交易频率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交易日日终,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卖出期货合约价值占股票总市值的比例等都有详细规定。特别要注意的,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1 / 13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这可以限制基金的频繁交易,避免过度投机。同时,对于基金在股指期货交易中的资金管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开放式基金(不含ETF)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式基金、ETF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证券自营目前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而且交易杠杆被严格限制,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计算。
4、证券公司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参与程度也不尽相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而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参与投机交易,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原则上不得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B.基金和证券公司的参与对市场的影响
缺席已久的基金和券商终于被允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机构的进入将会让市场发生深刻变化。
1、活跃度方面。机构资金的介入有望带动股指期货的交易量爆发式增长,股指期货活跃度会获得极大提升。
2、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会发挥的更充分,期现联动性也会更强。因为基金、券商同时会在股票和期货两个市场操作,两个市场的信息交流将会更顺畅,机构在进行股指期货或股票的买入(卖出)操作时,会更加注意另一个市场的反
应。
3、机构的投资模式将多元化,也将加速理财产品的创新,股指期货将会成为新型理财产品的卖点,无缘直接参与股指期货的中小投资者,可以借助于基金或券商理财产品来间接参与到股指期货交易上来。
当然了,在初期机构参与会相对谨慎,短期对市场的影响相对有限。一方面因为机构对股指期货操作不熟悉,心态上会偏谨慎;另一方面,原来的一些基金和理财产品很多都受到合约条款的限制无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要重新修改合约条款,这也需要时间。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基金和券商的进入对市场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值得大家期待。
附录1:《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条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债券
3 / 13
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五条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四)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五)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六)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七)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八)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受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的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第六条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当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本指引施行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交易方案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5 / 13
基金和券商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政策解读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