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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督促程序的现实困境和改进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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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督促程序的现实困境和改进对策研究

李一鑫

【摘 要】[摘要]督促程序存在使用率偏低、分流案件效果不明显、财产保全程序不完善、与一般诉讼程序衔接不明确等适用中的现实困境。作者建议通过修改立法完善信用惩戒制度、督促程序诉讼费收费标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制度、财产保全制度等,不断提升督促程序的适用效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期刊名称】《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9(000)004 【总页数】3

【关键词】[关键词]督促程序;现实困境;对策分析 【文献来源】

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journal-anyang-normal-

university_thesis/0201274797128.html

民事诉讼督促程序是指当债权人向人民法院主张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权时,人民法院通过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来帮助实现债权人债权请求权的制度。在司法资源严重紧张和民事诉讼案件日渐增多的社会背景之下,督促程序具有减轻司法负担和实现诉讼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作用。我国立法机关借鉴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经验,将督促程序引入了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此后,立法机关又分别在2001年、2012年、2014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督促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旨在通过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分流,简化部分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以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但是,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的实际运行中,却遇

到了层层阻碍,适用效果不佳,最初设立督促程序的目的难以实现。本文就督促程序运行中现存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对措施,期望能够通过立法完善督促程序,提升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效能。

一、我国民事诉讼督促程序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债权人对诉讼督促程序不了解

对于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的案件来说,适用督促程序显然比适用一般诉讼程序更加方便和简单,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部分人对督促程序知之甚少,自然降低了督促程序的适用频率。因不了解督促程序,一旦出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形,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请求权,往往会常识性地选择一般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通常要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寻求债权的实现。但是通过这种“正规”的诉讼程序实现债权往往比通过督促程序实现债权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1]。 (二)债权人了解督促程序而不用

债权人因不知道督促程序存在而无法主动适用督促程序很容易被理解,但实际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债权人明知督促程序是实现债权的有效途径却不选择适用的情形。在200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前,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督促程序的规定存在诉讼不经济问题:由于债务人依法享有异议权,当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一旦债务人提出异议,督促程序就告终止;督促程序终止意味着债权人无法通过督促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债权人想实现自己的债权,就必须通过一般诉讼程序再次主张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将面临督促无效、承担督促程序受理费、再行诉讼等诉讼程序不经济的风险;此外,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没有与财产保全制度相衔接,由此产生了“打草惊蛇”导致债

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不利局面——由于支付令送达债务人后,需要经过15天才会生效,不诚信的债务人据此会产生利用督促程序规定的这15天时间实施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冲动,债务人的这种机会主义行为给债权人带来了债权得不到清偿的风险。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督促程序进行了大幅度完善,但现行规定仍然存在债务人转移财产的风险,也就是说,虽然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终结后能够与案件自动转入一般诉讼程序前后衔接,但在此期间仍然存在不诚信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因此,很多债权人往往会直接选择诉讼程序来行使自己的债权请求权,从而放弃督促程序的适用。 (三)法官常常也不主张当事人适用督促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法官或者从事法律工作的相关人员并不积极主动引导债权人适用督促程序的情况,甚至可能出现即使债权人要求适用该程序但法官建议债权人直接适用诉讼程序的情况,法官、代理人缺乏适用督促程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对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如果适用一般诉讼程序,往往可以通过调解结案,能够满足法院高调解率的绩效考核要求,且适用一般诉讼程序案件的受理费远高于督促程序的受理费,增加诉讼费收入的考核指标也激发了法官不希望采用督促程序的动机。 (四)申请适用督促程序的诉讼费负担偏重

在我国,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仅是法院审理案件诉讼成本的一部分,国家负担着大部分的诉讼成本。一般而言,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越低,则获得的收益就会越大;反之,则当事人获得的收益就会降低,承担诉讼费的风险就会增大。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适用督促程序的诉讼费用收取标准从原来的一起案件100元修改为按照诉讼案件受理费用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大大增加了债权

我国民事诉讼督促程序的现实困境和改进对策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督促程序的现实困境和改进对策研究李一鑫【摘要】[摘要]督促程序存在使用率偏低、分流案件效果不明显、财产保全程序不完善、与一般诉讼程序衔接不明确等适用中的现实困境。作者建议通过修改立法完善信用惩戒制度、督促程序诉讼费收费标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制度、财产保全制度等,不断提升督促程序的适用效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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