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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020财务管理制度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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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GT-ZD-020-2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行为,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成本,提高集团的经济效益,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在杭区域、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集团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的财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本制度是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集团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制度以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三条 集团财务管理的原则:集团财务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按照本制度规定对集团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集团财务管理的范围:财务管理包括货币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筹融资管理、收入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及利润管理等。

第五条 董事长的财务管理职责:领导并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对本集团会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责。

第六条 集团总经理的财务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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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并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制定并完成集团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制定的经济指标,对本集团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责。

第七条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分管副总经理的财务管理职责: 组织集团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参与集团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管理及内部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工作,参与集团绩效管理、投资管理、预算管理等重要经营问题的研究、分析和论证。

第八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的财务管理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集团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集团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集团按规定处理。

(二)负责组织集团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集团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集团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三)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集团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集团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成集团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四)负责集团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集团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参与集团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集团的重大经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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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六)负责集团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税务筹划,合法降低税务成本。

(七)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八)负责对集团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九)管理和监督下级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控股集团和房产集团的内部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根据集团规章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财务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职责:

(一)具体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包括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一切财务核算、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与集团经营决策,统一调配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

(二)集团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下属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委派,业务上接受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 下属公司及其财务部门的财务管理的职责:

(一)下属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对所在单位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集团管理层或类似机构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公司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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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属公司的单位负责人是所在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签署。

(三)各单位应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部门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工作任务。

第三章 集团财务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通过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努力增收节支,降低成本,对集团的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有效地提高集团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集团及下属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集团的财务人员。

第十四条 各集团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职务或从事出纳工作,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从事出纳及二级财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部门应定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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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四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集团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各单位、部门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集团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集团采取的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集团管理层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九条 下属公司独立设账,独立核算盈亏。

第二十条 各财务管理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按财务管理中心制订的财务会计核算标准进行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下属公司应做好管辖范围财务会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下属公司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五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对经营活动实行预算管理,通过财务预算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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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单位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单位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各下属公司应按照集团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各单位每年应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集团下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五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集团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第二十六条 财务预算经集团管理层批准后执行,各单位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各单位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和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团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有偿使用原则,各下属公司的资金由集团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财务部门必须合理筹集资金,做到既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经营需要,又要合理节约财务费用,降低资金筹集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集团及下属公司的资金,只用于经营活动,除集团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下属公司向其下属单位调拨资金、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各下属公司的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确需,必须按照资金支付审批权限规定报董事长审批,不得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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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它用。

第三十条 为规避风险,集团及下属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提供担保的,须经董事会同意。

第三十一条 各下属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所有的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集团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集团及下属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白条抵库和违规设立“小金库”。各下属公司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须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的保管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严禁签发空白支票,作废支票必须加盖“注销章”后与存根一起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各单位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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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下属公司应完善应收及预付款的业务管理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

第三十七条 各下属公司应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发生时间、欠款单位或个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责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

(一)对于逾期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和相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团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

(二)对于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也应及时清理。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形成定期召开应收款专题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第三十九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集团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各单位应在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其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核销坏账。

第四十条 各单位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应结清所欠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四十一条 集团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年末按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应收账款不包括因集团与下属公司、下属公司之间内部的销售或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因资金调度产生的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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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应收账款账龄 计提比例

1年以内0.5%

1-2年 1%

2-3年 5%

3年以上 10%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包括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资产的购买、使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资产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 对于低值易耗品在购买时应建立资产管理卡片,做好领用登记工作,在领用时一次性摊销。

第四十四条 对于同类资产在核算前期确认为固定资产后,无论后期同类资产单位价值是否下降,其同类资产仍认定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按期资产的类别采用平均年限法,对于资产净残值率统一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计算。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采用分类平均年限法,分5-8年摊销。

第四十七条 递延资产摊销的计提,采用分类平均年限法,一般递延资产按照5年摊销,对于办公室装修等产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得高于房屋租赁期限。 第四十八条 各下属公司的资产支付必须严格按集团制定的审批权限和和程序进行审批。各下属公司在购买:汽车、手提电脑、单位价值在二万元以上的资产时必须报审计部备案。

第九章 营业收入管理

第四十九条 营业收入是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集团的收入应统一核算、集中管理,各类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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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的依据或凭证。对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确认和反映。所有收入必须全部列入对于科目核算,不得截留。

第五十条 收入应当在产品发出或劳务已提供,同时收到货款或者取得收入价款的凭据时,方可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的收入必须使用财税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禁使用非税务票据。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集团及各下属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成

本控制管理体系,确定有关成本费用支付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确保成本、费用的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五十三条 各下属公司应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财务管理部门应对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进行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真实、准确、及时的反映集团经营成果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 成本费用核算时要严格划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各期的成本费用不得提前或退后列支;划清成本费用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不得任意计提费用和摊销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成本。

第十一章 利润及分配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利润,不得虚报利润、不得故意隐瞒利润、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转移利润。 第五十六条 集团及下属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按税后利润(弥补上年度亏损后)的10%计提法定公积金,并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法定公益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以上后,可不再计提。

第五十七条 集团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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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有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四)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第五十八条 集团及下属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股息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九条 集团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集团的亏损,或转增集团资本时,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六十条 集团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主要用于本集团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评价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向主管税务、财税部门、董事会及与有关的使用者提供财务报表。

第六十二条 各下属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下属公司必须按照集团的要求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主办会计)、单位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第六十三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集团招投标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集团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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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财务信息的,必须报集团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十四条 集团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集团管理层审议通过。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集团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十三章 其他管理事项

第六十五条 财务管理的其他财务事项由集团制订的专门制度进行规范,各单位应严格遵守。

第六十六条 集团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董事会、董事长及管理层权限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按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或集团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财经法规、集团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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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GT-ZD-020-2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行为,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成本,提高集团的经济效益,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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