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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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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

防治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7]2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25 【实施日期】2017.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5日

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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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全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本规定第三条中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单一品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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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不同畜禽养殖种类的,可将其它畜禽养殖量折算为猪的养殖量,以猪的养殖量确定养殖规模。换算比例为30羽蛋鸡、30羽鸭、15羽鹅、60羽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农牧、林业等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养殖场、养殖小区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负责牵头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养殖备案登记管理、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3 / 4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农牧主管部

门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管理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环保台账;负责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查处其环境违法案件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能分工,行使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中有关部门应依法公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完善公众举报渠道,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和监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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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7]2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5.25【实施日期】2017.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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