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城市停车库
6.1 一般规定
6.1.1城市停车库建筑规模应按停车当量数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非机动车库应按停车当量数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建筑规模及停车当量数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停车库建筑规模及停车当量数 当 量 型 规 数 模 特大型 >1000 -- 大型 301~1000 >500 中型 51~300 251~500 小型 ≤50 ≤250 类 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 非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 6.1.2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符合表6.1.4的规定,且当车道数量大于等于5且停车当量大于3000辆时,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经过交通模拟计算确定。
表6.1.4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 停车当量 规模 出入口数量 机动车出入口数量 非居住建筑出入口车道数量 居住建筑出入口车道数量 ≥3 ≥2 ≥2 ≥2 ≥2 ≥1 >1000 ≥3 ≥5 ≥4 501~1000 ≥2 ≥3 301~500 101~300 ≥2 ≥2 51~100 ≥1 ≥2 25~50 ≥1 ≥1 <25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6.1.3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符合项目规划条件的规定。不应在城市快速路主线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6.1.4停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6.1.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停车楼之间及停车楼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5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停车楼与其他建筑物,停车楼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6.1.5的规定值增加3m;停车楼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6.1.5的规定值增加2m。
表6.1.5停车楼之间及停车楼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名称和耐火等级 停车楼 一、二级 三级 12 14 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一、二级 10 12 三级 12 14 四级 14 16 一、二级停车楼 三级停车楼 分外缘算起。
10 12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由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
6.1.6 机动车库之间或机动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应不限;
2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6.2.3的规定值减小50%;
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应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面无开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应减小,但不应小于4m。 6.1.7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6.1.8车库内应有交通标识引导系统和交通安全设施。
6.1.9 当车库停车区域自然通风达不到稀释废气标准时,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6.1.10城市停车库的安全管理系统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验、更换和维护保养。
6.2 机动车库
6.2.1车库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应小于6m,双向行驶的中型车以上车道不应小于7m。
6.2.2对于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m。 6.2.3停车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
6.2.4四层及以上的多层机动车库或地下三层及以下机动车库应设置乘客电梯。
6.2.5小型机动车库采用升降梯作为出入口时,升降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等提升设备,且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当停车当量数少于25辆的可设一台。
6.2.6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1 小型类汽车库;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6.2.7坡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6.2.7 的规定。
表6.2.7 坡道的最大纵向坡度 车型 微型车 小型车 轻型车 中型车 大型客车 大型货车 直线坡道 百分比(%) 15.0 13.3 12.0 10.0 比值(高:长) 1:6.67 1:7.50 1:8.3 1:10 曲线坡道 百分比(%) 12 10 8 比值(高:长) 1:8.3 1:10.0 1:12.5 6.2.8当坡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坡段,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 ;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率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心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大型车的坡道应根据车型确定缓坡的坡度和长度。
6.2.9停车库中的停车位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置应在方便上下和主要出入口处。停车当量数在100辆及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当量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应包括停车空间和无障碍轮椅通行走道,位于停车空间一侧的无障碍轮椅的通行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5m,相邻两个无障碍停车位之间的无障碍轮椅通行走道不得少于一个。
6.2.10城市停车库应设置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 6.2.11严寒地区机动车库内应设集中采暖系统。
6.2.12对于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机动车库,机械通风量应按容许的废气量计算,且排风量不应小于按换气次数法或单台机动车排风量法计算的风量。机动车库换气次数应符合表6.2.12-1规定,单台机动车排风量应符合表6.2.12-2规定。
表6.2.12-1 机动车库换气次数
序号 1 2 3 建筑类型 商业类建筑 住宅类建筑 其他类建筑 换气次数(次/h) 6 4 5 表6.2.12-2 单台机动车排风量 序号 1 2 3 建筑类型 商业类建筑 住宅类建筑 其他类建筑 单台机动车排风量(m3/h) 500 300 400 6.2.13机械式机动车库停车设备的出入口、操作室、检修场所等明显可见处应设置安全标志。
6.2.14机械车库地面上的工作区,除出入口外,周边应设置围栏。 6.2.15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2 停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3 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 停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6.2.16机械式停车库应进行例行和定期检查、保养。 6.2.17 停车库应根据需要配置消防设施。
6.3 非机动车库
6.3.1非机动车库停车应每500辆设一个出入口。
6.3.2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应与机动车库出入口分开设置。 6.3.3非机动车库的停车区域净高不应小于2.0m。 6.3.4非机动车库出入口上方应设有防坠落设施。
6.3.5非机动车库出入口的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非机动车库室外坡道应采取防雪措施。
6.3.6非机动车库内摩托车停车区域通风换气次数宜为2次/h~4次/h,其他车辆停车区域通风换气次数宜为1次/h~2次/h。
6.3.7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应大于25%,单向净宽不应小于0.35m,总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应大于15%,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6.3.8 非机动车库内不应设置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装置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