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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生产调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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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生产调度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厂生产调度纪律、 调度系统构成、生产调度管辖范围、 事故处理与生 产调度原则,适用于发电厂生产调度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注日期的应用文件, 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227-94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河南电网调度规程》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4 管理职责划分

4.1 值长负责所属运行人员生产调度的执行及考核。对其它人员违反生产调度提出处

分建议。 4.2 4.3 5

发电部是生产调度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分管生产领导对违反生产调度管理的部门及其领导进行管理。 程序及内容

5.1 生产调度纪律

5.1.1 值长全面负责全厂生产调度工作,必须按照中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电网调度

指令、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发电部经理)下达的生产调度指令以及有关规定、规程和计划发布各种生产调度指令。各级行政领导不得干预生产调度系统。值长有事不在时由主值代替其指挥。

5.1.2

生产调度系统的各级值班人员必须服从值长的统一调度,各专业值班员、外委系统值班员应及时向值长汇报机组运行状况。生产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人和上级领导。

5.1.3

遇有设备故障或事故时,值长立即汇报相关领导,通知检修维护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应按值长的通知,立即安排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消除设备缺陷,组织抢修,处理事故。

5.1.4 5.1.5

必要时,值长有权越级下达调度指令,有权为保证机组安全、经济运行更改生产计划和不合理的运行方式,但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本标准规定的必须由值长下令或经值长同意后方可启、停的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在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值班人员可以先操作后汇报,但不能扩大事故,事后应做详细记录。

5.2 调度关系

5.2.1 与中调调度关系

5.2.1.1 5.2.1.2 5.2.1.3 5.2.1.4

值长在运行操作上必须接受中调值班员领导,并执行中调下达的操作指令。

中调管辖范围设备,未经中调值班员许可,严禁擅自操作。但危及人身安全除外,但事后及时汇报中调值班员。

值长在接班后及时向中调汇报我公司运行方式。

值长在每星期一与中调对照220KV母线电压、集控室大钟时间、发电机有功和无功出力。

5.2.1.5 5.2.1.6 值长应在每天24:00将公司机组发电量传给中调。

值长应把公司设备检修计划、设备临检、有关机组试验等计划传给中调。同时也应该及时接收中调下达的调度计划,并汇报有关领导。

5.2.1.7 值长应及时将影响机组出力缺陷及主要设备问题汇报中调。

5.2.2 公司内部调度关系

5.2.2.1 发电厂生产调度是在电网调度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值长既要负责本公

司领导指示的传达、落实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生产计划、指标的正确实施,又要负责执行电网调度指令,并及时汇报执行情况,应尽可能地协调好各方关系。电网调度与公司生产调度发生冲突时,

应执行电网调度指令。 5.2.2.2 在生产调度过程中,存在如下四种关系,四者均属生产调度的范畴。

1) 调度关系:值长向主值、外委运行班长、以及各岗位值班人员(包括检修值班人员)下达电网或生产调度指令。

2) 指挥关系:值长、主值、全能控制员向所属下一级值班人员下达工作及操作命令。

3)通知关系:总经理授权值长代表公司通知与生产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组织处理设备缺陷 和事故。

4)协调关系:主值、副值联系检修组织处理、检查设备缺陷;主值、副值之间联系停、送 电。

5.2.2.3 公司生产调度计划一般通过生产早会下达,或由公司分管生产副总

经理通过发电部经理或其他指定的运行负责人向值长下达。

5.3 生产调度管辖范围

5.3.1 下列设备和系统由值长下令操作:

5.3.1.1 机组的起动和停止运行。 5.3.1.2 220kV系统的倒闸操作。 5.3.1.3 220kV系统一、二次所有设备的投入与退出。 5.3.1.4 发-变组及其继电保护、自动励磁装置及热工保护、自动装置的的

投入与退出运行。

5.3.2

下列设备和系统需经值长同意后操作: 5.3.2.1 锅炉点火、停炉、投油、断油、投退电除尘及燃油系统的各项操作。 5.3.2.2 汽轮机的冲转、升速、打闸停机。

5.3.2.3 5.3.2.4 5.3.2.5 5.3.2.6 5.3.2.7 5.3.2.8 5.3.2.9 5.3.2.10 5.3.2.11 5.3.2.12 5.3.2.13 5.3.2.14 发电机并网和解列。 给水泵的起动和停止。

锅炉风烟、制粉系统的投入与退出运行。 高、低压加热器的投入和退出。

生活、消防水系统的投入、退出及方式变化。 热工保护与自动装置的投、退。

高、低压厂变、备用变及6kV、380V母线的倒闸操作与保护投退。 凝结水精处理装置的投退。

灰库进灰方式改变,回水、废水系统的投入与退出运行。 机组定期工作与试验。

厂房内外采暖及供汽系统投入与退出运行。

直接或间接影响机组负荷或运行安全的其他设备和系统的投入与退出。

5.3.2.15 发电机氢系统置换。 5.3.2.16 启动锅炉的投入和退出。

5.3.3 下列设备和系统操作后应及时汇报值长:

5.3.3.1 循环水泵的起动与停止、凝汽器通循环水、抽真空和破坏真空。 5.3.3.2 大机油系统的投入与退出,盘车装置的起动与停止运行。 5.3.3.3 机组停运后发电机水冷、氢冷系统的投入与退出。 5.3.3.4 炉底部推动、机炉疏放水系统的操作。 5.3.3.5 MCC负荷中心电源及全厂主要辅机的停送电。 5.3.3.6 认为有必要汇报值长的其他操作。

5.3.4 除5.3.1、5.3.2、5.3.3以外的其他设备和系统操作由各全能控制员、

主值协调进行,但操作中或操作后对其他系统、负荷、安全运行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时,应立即汇报值长。

5.4 事故处理原则

5.4.1 各级值班人员应按照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5.4.2 值长应熟悉中调及本公司各专业事故处理规程。事故时根据具体情况统一指

挥。尽量缩小事故范围。

5.4.3

值长是当值生产事故处理的总指挥,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及公司领导简明扼要地汇报事故情况。

5.4.4 优先保证机组厂用电源的安全可靠供电。

5.4.5 执行值班调度员的事故处理指令,树立全局观念。 5.5 生产调度原则

5.5.1 正常情况下,值长直接对主值、化学值班员、外委值班员下达调度指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

18点送当值值长审

5.5.2 停运机组或计划检修设备的一类工作票应在检修前一天

查,由所辖设备主值签收,并在检修当日 8点前做好安全措施。消除缺陷所

开工作票当日办理。公用部分的工作票安措由值长协调办理。

5.5.3 中调管辖范围电气设备的计划检修,应在检修前两日

点前将经公司分管生 9

5.5.4

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的检修申请交当值值长向中调申报。

热机重要操作及电气操作票的操作任务应由值长统一下达,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5.5.5 运行设备故障,各值班员应及时联系检修处理,如果故障设备对机组负荷或安全运行产生影响时,应及时向值长汇报,值长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组织抢修,同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6 检查与考核内容

6.1 6.2 6.3 6.4 6.5

不执行中调指令,造成我公司被考核。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值长调度命令。 没有值长许可,擅自操作值长管辖范围设备。 没有值长许可,擅自检修设备。

除公司领导和发电部经理外,任何人不经值长许可,向下级值班员发出操作指令或干预值长行使职权。 6.6 6.7

检修维护人员在接到值长处理设备缺陷命令后,没有在指定时间到达现场。

机组运行参数越限,机组设备发生异常、事故不及时向值长汇报或者隐瞒真相造成值长误判断或延误处理的。

7 附录

附录A:公司生产调度网络图 8 附则

8.1 本规定由发电部负责解释。 8.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电厂生产调度管理规定

发电厂生产调度管理规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发电厂生产调度纪律、调度系统构成、生产调度管辖范围、事故处理与生产调度原则,适用于发电厂生产调度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应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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