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民办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一是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办法,需要在章程中明确;二是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章程应当规定适当的教职工代表数量;三是理事、董事的任期。《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理事、董事的任期,但要求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借鉴这一做法,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任期也不宜过长;四是理事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即理事会、董事会讨论民办学校具体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法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在我国教育法律和实践中,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例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就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则没有对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明确规定,而是采取选择的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具体人选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进行规定。实践中,几种情况都是存在的。至于究竟由谁担任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根据民办学校举办资产的主要来源和性质而确定。 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可以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办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创设的一项重要的奖励措施。是否取得合理回报,是区分民办学校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因此,民办学校的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回报。一旦章程规定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民办学校即依法获得了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不得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性质,不得擅自再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说>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由宜宾市民政局、宜宾市教育局联合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五、()内文字为制定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及地址。(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地址应当详尽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属于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 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开办资金:元。(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首届董(理)事会和监事;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六条 学校接受审批机关宜宾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宜宾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办学层次(载明:层次: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类型:学历教育、培训)。
第八条 办学形式(载明:全日制、函授、短训、具体学制)。 第九条 招生对象。 第十条 办学规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决策机构(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理)理会)。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理)事会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期: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5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人。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副职行使职权。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议事规则:董(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董(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