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梅市府[2009]35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28 【实施日期】2009.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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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突出客家名城的人文和自然特色。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自然环境特色:地理环境、生态环境;
(二)人工环境特色:城池格局、空间形态、传统风貌、民居建筑、商业店铺、宗庙祠堂、风景名胜、古井名泉、古树名木等;
(三)文物和历史建筑、重要历史遗址(迹)及其周围相协调的环境;
(四)经鉴定公布的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各种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纪念设施; (五)依法应保护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其 2 / 3
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资金,专门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资金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入;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批准后及时公布实施。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九条 保护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和环境,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提出保护措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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