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
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5]10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5年2月10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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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强化对建筑垃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确保建筑垃圾清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西安市行政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整治办”)负责提出,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监察机关(机构)应当定期向市级监察机关报告建筑垃圾管理中的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向区、开发区监察机关报告建筑垃圾管理中的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第六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及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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