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
办法
2016年05月16日 10:0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近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响应了国务院有关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意见。办法里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形成一条完善的产业链的目标。并细化了工作要求,指出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和标准,将会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出行方式。以下是办法原文: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5日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两美浙江”、“美丽杭州”、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快慢结合、适度超前”的原则,积极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盖全城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网络。 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桩)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含电动公交车、电动出租车、电动环卫车、电动邮政车等,下同)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连接电缆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全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制定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建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三、充电桩建设与管理 (一)基本分类。
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桩可分为三类:
1.自用充电桩: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为交流慢充桩。 2.共用充电桩:专为某个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3.公用充电桩: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二)技术标准。
充电桩应当结合固定停车位设置,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充电桩通用规范、标准和我市有关充电桩技术要求,满足在杭销售的绝大多数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要求。原则上交流慢充桩采用220V交流充电,每枪最大功率不超过7.5KW;公用快充桩采用380V交流供电直流充电,每枪功率为40—60KW。共用快充桩相关技术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三)产权和建设主体。 1.自用充电桩。自用充电桩产权主体为新能源电动汽车车主。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与个体用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自行或委托充电桩生产企业为用户在其住宅小区自有车位(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下同)或办公场所固定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
2.共用充电桩:共用充电桩产权主体为新能源电动汽车业主单位(合同协议已明确的,按合同协议执行)。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自行或委托充电桩生产企业在用户的自有场所或固定期限(指1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共用充电桩。
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将自用充电桩和共用充电桩的安装、调试、维护(质保期内)等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保证用户正常、安全充电。
3.公用充电桩:在我市公共停车场、大型交通枢纽、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公建商业配建停车场以及依据我市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的出租车服务区按照规划建设要求配建的公用充电桩,产权主体为充电桩建设投资单位。公用充电桩先期可由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建设并运营管理,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各类公用充电桩的投资建设与管理运营。 (四)建设审批。
1.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视为设备安装,不另行办理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
2.在新建建筑物内同步建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纳入新建建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流程进行审批。
3.公用充电桩建设方案应当报市及区、县(市)两级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确认。公用充电桩建设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本着“简化流程、加快审批”的原则,并执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72号)中明确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减免永久占绿和临时占绿费用有关政策。 (五)建设要求。 1.新建项目预留。
对新建住宅停车库,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布线条件(电源线的沟槽、套管或桥架等)按照停车位100%预留,充电桩电表箱、用电容量按10%的比例预留。对其他建筑工程,均按配建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布线条件、电表箱位置和用电容量。 2.既有项目改造。
对既有停车场项目公用充电桩改造增建工作,按照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和充电桩建设布点规划,由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确定年度公用充电桩建设目标和计划,各区、县(市)政府为主协调推进;对居住小区配套停车场自用充
电桩增建工作,由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并组织实施;对公交场站等共用充电桩改造增建工作,由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组织实施。 (六)质量与安全管理。
1.强化质量管理。充电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检验检测或质量认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依法建立健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制度,切实提升企业服务品质和社会责任意识。 2.明确安全责任。原则上由产权主体承担充电桩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价格管理
公用充电桩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一)电费收取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规定执行。为优惠用户并方便结算,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可研究制定公用充电桩综合电价政策。
(二)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取充电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发布。
(三)费用结算方式。为方便用户,鼓励采用市民卡、充电卡等非现金方式缴付充电服务费。 五、保障机制 (一)成立推进小组。
在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与应用领导小组下设立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与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工作由杭州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发展中心承担。 (二)纳入年度综合考评。
将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推进工作纳入我市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停车场库建设年度考核内容,确保高效推进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 (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加快制定新一轮充电桩建设补助办法,对2015年12月31日后在杭投资建成的充电桩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财政补助,并制定具体操作流程,所需资金在每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中予以保障落实。 (四)明确部门职责。
市建委(市推进办):负责本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与考核工作,统筹制定充电桩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会同各区、县(市)政府或其明确的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公用充电桩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推进、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预留标准;负责全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协调推进落实工作,成立相应的推进小组和办公室,明确本级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配合市推进办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桩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年度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市经信委:负责编制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年度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目标;负责监督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为用户履行购车建桩义务。
市财政局:落实国家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负责制定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市财政补助政策;落实专项补助资金,明确资金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具体操作办法及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方式。
市旅委:牵头协调全市大型旅游集散中心(换乘中心)增建充电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市财政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增建充电桩的协调和推进工作;及时完成充电桩建设占道、临时排水等相关审批手续。
市质监局:负责制定我市充电桩技术要求;负责充电桩产品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的监管;负责杭产充电桩产品质量的监管,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非杭产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交通枢纽、入城口换乘停车场和出租车服务区等增建充电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我市充电桩布点规划的编制,会同市建委做好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预留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充电桩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和保障工作。
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充电桩建设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协调工作,并将物业公司配合充电桩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本市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负责充电桩用电价格和服务费收取标准的管理。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牵头明确停车场配建充电桩的消防技术要求。
国网杭州供电公司:负责根据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规划、充电桩布点规划及年度充电桩建设计划,提前谋划电力增容,加大电力保障力度,为全市充电桩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向国家电网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度,按时保质完成公用充电桩建设任务;根据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应用情况,逐步将电动车换电站提升改造为集中式充电服务区。
市城投集团:负责所属公共及公建配套停车场、公交场站内充电桩的建设和推进工作,并为社会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开放充电服务。
市钱江新城投资集团、市交投集团:负责所属公共及公建配套停车场内充电桩的建设和推进工作,并为社会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开放充电服务。
西湖电子集团:负责所销售的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共用充电桩建设,共用充电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我市充电桩技术要求。
市科委、市园文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交警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充电桩规范有序建设。
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配建停车场等)业主单位:积极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严格按照充电桩配建标准落实新建建筑配建要求。停车场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在充电桩投入使用后应当优先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对充电桩车位的使用需求。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推广和应用新能源电动汽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是我市“十三五”期间工作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与推进,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加快项目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任务,加强督促指导与协调推进;各停车场业主单位要以合作共赢、服务功能提升为目标,加快落实资金和场地,主动开展建设工作,确保及时开工并投入使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对接,加大对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应用与推广、充电桩配套建设等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升市民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认可度和支持度,为引入更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充电桩创造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2016年6月5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