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5]5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07 【实施日期】2005.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通知
(浙政办发[2005]5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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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各类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浙政发〔200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政发〔2005〕12号)等规定,编制《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死伤30人以上的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上述两类事故以下统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一次性死亡10人(含)以上或可能发展成为特大事故的,需要省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包括:
(一)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 / 3
(二)跨市级行政区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已经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
(四)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由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处置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减少伤亡。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三)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反应。 四、组织体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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