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机关工勤人员岗
位核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1]26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机关工勤人员岗位核定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1〕246号)精神,现就做好机关工勤人员(含参照公务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以下同)岗位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人员统计工作
为了摸清全市现有机关工勤人员情况,为人员岗位核定奠定良好基础,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做好现有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和聘用情况统计工作,并分别按照市级机关、区县级机关和乡镇机关填报《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聘用统计表》(附件1)。 1 / 3
二、认真做好岗位核定工作
按照规定,各级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区县(自治县)级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技师,乡镇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高级工。市级机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按2%、8%、40%控制;区县(自治县)级机关工勤人员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按10%、40%控制;乡镇机关工勤人员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按50%控制。
各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报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由区县人力社保局集中管理使用;市级机关(含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工勤人员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由市级机关集中管理使用。 三、认真做好聘任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岗位数,依据岗位聘任的资格和条件,稳妥组织实施机关工勤人员的岗位聘任工作。其中,市级机关高级技师、技师的聘任,须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高级工及以下等级机关工勤人员的聘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备案;区县(自治县)机关技师的聘任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请各地区、各部门将机关工勤人员统计情况和设岗情况于11月31日前报送我局,报送材料包括公文、《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聘用统计表》(附件1)、《重庆市机关工勤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附件2)及编制文件复印件,我们将及时对岗位进行核定。
在开展岗位核定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与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联系人:周源,86867818;传真:86868702。 附件:1.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聘用统计表 2 / 3
2.重庆市机关工勤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
附件1: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聘用统计表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类别 工勤人员编制数 实有人数 岗位聘用情况 高级技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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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机关工勤人员岗位核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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