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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立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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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项目主管部门、医院纪委、行政监察与审计、财务等部门参加。

(九)招标代理机构在山东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发布招标信息公告,发售标书。

(十)开标前在医院纪委监督下抽取评审专家,由招标公司组织。 (十一)按照招标公告,招标公司组织开标,参加论证会的所有部门共同参加。评审专家推荐出中标供应商,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招标结果。

(十二)在山东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公示天。 (十三)公示期间无质疑、检举等异议发生,下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推荐中标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联系,签定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医院采购招标程序(附流程图:详见附件四): (一)首先由使用科室提出项目采购申请,临床科室采购项目须报医务部审批。

(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年初院长办公会通过的财务预算,经经济管理小组研究同意,向招标办递交招标委托书。

(三)招标办公室收到招标委托书后进行项目编号和登记。 (四)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申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办公室签定招标委托协议书。

(五)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参数,招标办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拟订招标文件。

(六)招标办和招标公司组织专家论证,由招标办、项目申请科室、项目主管部门、医院纪委、行政监察与审计、财务等部门参加。

项目临时、紧急且采购规格标准统一,或项目经招标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招标的,可省略专家论证环节,直接发布招标公告。

(七)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公告,发售标书。

(八)开标前在医院纪委监督下抽取评审专家,由招标公司组织。 (九)按照招标公告,招标公司组织开标,参加论证会的所有部门共同参加。评审专家推荐出中标供应商,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招标结果。

(十)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中标公告。

(十一)公示期间无质疑、检举等异议发生,下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推荐中标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联系,签定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签定招标项目合同后,一年内如使用方需追加与合同标底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货商签订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补充协议,如追加金额超过原合同价的或项目经招标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招标的,需经有关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并由招标办公室组织使用科室、主管科室、财务、纪委或行政监察及审计办公室参与,共同议价后签订补充协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经济合同签定的院内程序,合同签字盖章后转交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将招标委托书、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过程纪要、评标报告、投标书、经济合同等有关资料编制归档,形成招标档案。招标档案定期移交到医院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组成

第十四条 为满足各类招标项目评标的需要,专家库成员包括院内、院外各行业专业人员。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招标项目评标的需要,由招标办公室提出评标组所需专业人员的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在纪委或行政监察及审计办公室人员的监督下,由委托的招标公司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行业专家。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项目申请科室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或主管部门代表以及从专家库抽取的行业专家组成,随机抽取确定的行业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供货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 招标纪律

第十八条 招标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活动无效,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招标真实情况者; (二)泄露标底或者评标秘密者;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影响中标结果者; (四)假公济私,接受投标人的吃、请,索要好处,获取不正当

利益者。

第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投标书作废标论处,投标保证金不再返还,并无限期取消其今后投标资格:

(一)弄虚作假、隐瞒投标真实情况者; (二)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者; (三)投标人勾结招标人员,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者; (四)以不正当手段行贿拉拢工作人员者。

第二十条 招标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情形的,由医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医院设备、仪器、物资、外包服务的采购及基建修缮项目发包等活动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按照各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医院招标及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行文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一

山 东 省 立 医 院

招 标 委 托 书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科 室:

经 办 处 室:

财 务 部:

总 会 计 师:

业务分管院长:

招标分管院长:

山东省立医院招标办公室

山东省立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室、项目主管部门、医院纪委、行政监察与审计、财务等部门参加。(九)招标代理机构在山东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发布招标信息公告,发售标书。(十)开标前在医院纪委监督下抽取评审专家,由招标公司组织。(十一)按照招标公告,招标公司组织开标,参加论证会的所有部门共同参加。评审专家推荐出中标供应商,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招标结果。(十二)在山东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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