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约
民法典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土地的相关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在此次的民法典物权编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作了完善。为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解决农村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性不够的问题,此次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新增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另外还规定: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这一制度的创设,使土地经营权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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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一步盘活手中的土地经营权,既可以将土地用来经营,也可以再融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釆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5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同意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也给我们带来了三大疑惑:第一,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受不受影响?第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的,究竟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第三,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的,如何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问世,上述困惑不再存在:1.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同意与否的影响。2.既然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且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所有权,那么抵押人的处分自然是有权处分。3.即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物权也能发生变动,但是抵押权不受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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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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