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谈判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谈判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项目清单及具体要求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评审细则 第五章 响应性文件格式
请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重复现象、排版错误等问题的,请立即与代理机构联系解决,否则视同对谈判文件的完整、齐全无异议。
6.2 谈判供应商被视为(或有义务)充分熟悉本竞争性谈判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本谈判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6.3 谈判供应商必须详细阅谈判文件的所有条款、文件及表格格式。谈判供应商若未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交响应性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性文件被拒绝接受。 7. 谈判文件的澄清
若谈判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疑点或异议,可用书面形式在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两天前通知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代理机构有权将答复内容(包括所提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分发给所有购买了同一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答复距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的,将顺延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并在答复中写明。
8. 谈判文件的更正或补充
8.1 在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由于需对谈判供应商的提问进行澄清或其他任何原因,采购人均可对谈判文件用更正或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正。对谈判文件的更正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供应商。更正或补充文件将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谈判供应商有约束力。当谈判文件与更正或补充文件相矛盾时,以采购人最后发出的更正或补充文件为准。
8.2 谈判供应商在收到更正或补充文件后,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正式书面回函代理机构,逾期不回的,视同供应商已收到更正或补充文件。
8.3 为使谈判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谈判文件的更正或补充文件修正响应性文件,采购人有权决定推迟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了同一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
三 响应性文件
9.响应性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
9.1 响应性文件以及谈判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所有书面往来都应用简体中文书写。 9.2 谈判供应商已印刷好的资料如产品样本、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其中要点应附有中文译文。在解释响应性文件时,以译文为准。
9.3 除在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 9. 4 本谈判文件所表达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0.响应性文件的组成
10.1 响应性文件应包括“第五章 响应性文件格式” 所列所有内容。
10.2 若谈判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有缺项漏项或未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可能导致响应性文件被视为无效。 11.谈判报价
11.1 本次采购采用总承包方式,因此供应商报价的应包括全部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及相关税费、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运费、验收以及其他有关的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包括采购项目未考虑的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费用,及采购项目履行过程中所需的而谈判文件中未列出的相关辅助材料和费用。谈判报价应包括上述各项费用。一旦成交,合同签订后价格将不得变动。
11.2 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采购预算。
12 谈判的货币:本次谈判采购的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谈判保证金
谈判保证金是参加本项目的必要条件,交纳金额按谈判文件第一章要求执行。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采购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在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使采购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3.1提交保证金方式:见前附表 13.2交纳截止时间:见前附表
13.3保证金应提交至下述银行账户:见前附表
13.4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上述各项要求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3.5保证金的退还:
采购代理机构于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13.6供应商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性文件的; (2)谈判过程中未经谈判小组同意擅自中途退场; (3)供应商恶意串通使谈判失去竞争性的;
(4)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有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5)供应商响应性文件出现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 (6)未在响应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领取中标通知书的;
(7)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8)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14.竞争性谈判有效期
14.1 竞争性谈判有效期以第一章中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响应性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4.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竞争性谈判有效期满之前,征得谈判供应商同意延长竞争性谈判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谈判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这一要求而放弃竞争性谈判,谈判保证金将尽快退还。同意这一要求的谈判供应商,无需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性文件,但须相应延长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受竞争性谈判有效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5.响应性文件的签署及形式
15.1 响应性文件应按谈判文件第五章要求执行,每份响应性文件均须在封面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之间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5.2 响应性文件正本中,除谈判文件规定的可提交复印件外,还应根据要求提交原件,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响应性文件的正本须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和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
15.3 响应性文件如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处须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 响应性文件的递交
16.响应性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6.1 谈判供应商应将响应性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装订成册,散页、活页(含抽夹、卡扣)无效,正本、所有副本及电子版U盘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正本、副本数量见第一章要求),封口处应加盖骑缝章。 16.2 密封袋上须注明:
(1)采购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 (2)分标段号(如有)
(3)谈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电话。
16.3 响应性文件未按第 16.l和 16.2条规定书写标记和密封者,代理机构不对响应性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 17.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7.l 谈判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第一章规定的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性文件送达代理机构指定的地点。
17.2 若代理机构按8.3条规定推迟了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和谈判供应商受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以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18.迟交的响应性文件
在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性文件,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 19.响应性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l 谈判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性文件后拆封前可对其进行撤回,但必须使代理机构在收到响应性文件后拆封前收到撤回的书面通知,该书面文件须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9.2 谈判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性文件被拆封后起至竞争性谈判有效期满前撤回响应性文件,否则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该谈判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不予退还。
五 竞争性谈判及报价
20.竞争性谈判及报价
20.1 谈判供应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授权代表参加竞争性谈判及报价,授权代表应随身携带身份证原件。谈判时,谈判小组将核实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代表是否与供应商《法人授权书》中的代表相一致。未派授权代表、或不能证明其授权代表身份、或实际参加谈判代表与法人授权书中代表不一致的,谈判小组有权取消该谈判供应商的谈判资格。20.2 谈判时,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携带“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0.3 若响应性文件未密封,或未提交谈判保证金(包括谈判保证金不符合第 13条规定),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该响应性文件。
20.4 允许报价人有两次报价(第一次报价随响应性文件密封上报),第二次报价需谈判时当场填写。报价人在与谈判小组进行完一轮的商务技术谈判后,即就需要澄清的问题及二次报价进行书面承诺。
20.5 一次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即为实质不响应本次谈判,二次报价不应高于一次报价。 20.6 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发现报价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可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价人如未响应则不能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20.7报价文件及其谈判过程中的书面承诺均具有法律效力,谈判结束后均不能更改。 21.谈判小组
21.1 采购人将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若干名,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3 人或以上单数),该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性文件并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2. 具体谈判工作流程
22.1 谈判小组推选组长,讨论、通过谈判工作流程和谈判要点。
22.2 符合性审查包括形式性评审、资格审查(由按照谈判文件要求进行证件的核验,证件核验全部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步评审)、响应性评审。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评审细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性文件,将不再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审阅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性文件,确定与各供应商谈判的具体内容。
22.3 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各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
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
22.4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谈判供应商。
22.5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并提交第二次报价,并对需要进行优惠的报价部分进行计算(如对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进行6%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与非优惠价格合计得出最终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第二次报价的谈判供应商,其响应性文件将被拒绝。 23. 响应性文件的澄清
23.1 在谈判期间,谈判小组有权要求谈判供应商对其响应性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谈判供应商应派授权代表和技术人员按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质询。并非每个谈判供应商都将被质询。 23.2谈判小组认为有必要,可要求谈判供应商对某些问题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和纠正。谈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谈判供应商的书面澄清材料作为响应性文件的补充。
23.3 谈判供应商不按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作书面澄清,将视为放弃该权利。 24.特别注意事项:
24.1 谈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可取消其谈判资格 (1)未按谈判文件或谈判小组规定时间派授权代表参加谈判的; (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3)截止谈判开始时间供应商未提交谈判保证金或提交不足的; (4)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
24.2 谈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在评审中将不予推荐: (1) 交货(完工)期不确切或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 第二次报价有选择性的;
(3) 谈判供应商第二次报价表中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中存在缺(漏)项的; (4) 被谈判小组认定存在重大负偏离的;
所谓重大负偏离是指谈判供应商对谈判文件的响应在范围、质量、数量和交货(完工)期限、技术规格要求等方面明显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重大负偏离的认定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5) 经谈判小组进行符合性审查被确认为不合格的; (6) 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4.3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争性谈判小组将否决所有供应商的报价。
24.3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32 对核心产品提供不同品牌或同品牌不同型号产品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